妻代夫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09-07-20 21:44:4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妻代夫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周先生与妻子张女士2007年8月同时被一家玩具制造厂录用,在同一车间、同一班组作普工。2008年2月,该厂统一安排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周先生刚好患病休息。张女士就替他签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该厂因订单减少而辞退一部分工人,周先生与妻子均在被裁之列。周先生认为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应视为工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请问,如果周先生提起仲裁,他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林叔权律师回复:

 

周先生的问题实际是一个妻代夫或者丈代妻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妻子张女士替丈夫周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周先生的主张无法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一般来说,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应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明确劳动关系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也不例外,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本人签订。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外,我国《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周先生不能机械地认为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就必然是无效的。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周先生因病无法亲自签订,而由其妻代签。由于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是其妻子,是周先生关系密切的人,其应当知道其妻代其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且其妻与其在同工厂、同车间、同班组工作,用人单位有理由相信其妻具有代理权。而且,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周先生从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其已默示同意其妻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因此,周先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无权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珠海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林叔权律师 > 林叔权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