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7 21:23: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网友问题:
原业主(卖方)拒绝交房,现业主(买方)是否有权撬门进入收房?
林律师您好!
1月21日,我与广州某中介、原业主签署三方购房合同,注明做公积金贷款。4月1日,我与原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原业主授权委托她老公进行交易,并出具的公证书),我们在过户当天交清了16.8万的首付款,因为中介想促成这单生意,在答复原业主时说公积金房款20多天即可放款。过户当天即将所有资料提交给房管局,房管局在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提交的公证书上公证员漏签名,要求重新补交。中介随即通知原业主补交,因此造成时间上的拖延,4月21日房管局才出具新的房产证。后来,又遇五一、端午节等节日,加上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比较长,所以直到6月3日银行才放款给原业主。至此,首付16.8万和40万贷款都交给了业主。但是,原业主以放款时间过长(原业主在北京做生意,一直在广州等待放款,然后用这笔钱又重新在广州置业),导致他在广州发生了20多天的住宿费,还有从广州到北京的往返机票,原业主要我或者中介承担这两笔费用。原业主拒绝交出钥匙,并告诉我说可以自己撬门进去,但是他在房子里面还有一些物品(虽然是他已经不需要的,但是我担心他到时候反咬一口,说是贵重物品,需要赔偿!)。而且,原业主并未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仅物业管理费一项即近5000元。我的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人,不希望我与原业主发生冲突,希望我退让一步,就是说由我自己承担5000元的物业管理费。我们向中介表达了这个意思,即物业管理费由我承担,但原业主须交出钥匙并出具书面房屋交接单。可是,原业主不同意,仍拒绝交出钥匙,也不肯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现在原业主全家都去了北京,他要我们找中介解决。
我的问题是:
一、我是否应该起诉?二、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例如在过户时未如实告知我们物业费用欠费等事宜。三、我应该承担原业主因为在广州等待房款而花费的20多天住宿费交通费吗?四、我是否有权撬门进入,如果原业主反咬我一口,要我赔偿屋里的贵重物品怎么办?谢谢您于百忙之中回复我的问题,谢谢!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回复:
该网友的问题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履行中的房屋交付、中介责任等问题,,我的意见如下:
一、原业主不交钥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你已经按照约定交齐房款,原业主应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及时向你交付钥匙并结清交付之前未结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在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在与原业主交涉未果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要求原业主立即交房并支付违约金。你要相信法律是守法者权利的最大保护者。诉讼虽然麻烦,但是,对于原业主拒不交付钥匙的行为,如果你只是无期限地等待或是向他妥协而支付与你无关的费用,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就会沦为一纸空文。你收房的权利也会因对方的蛮不讲理而变得遥遥无期。
二、你有权撬门进入自己拥有已经产权的房屋,但这种做法并不是处理纠纷的最妥当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你持有房屋的产权证明之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你手中,因此,你对自己的房屋,当然有权自由处分了。至于堆放在房屋里的原业主的物品,由于他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自己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屋面堆放的物品可以认为是原业主的遗弃物,你可以自由处理。但是,为了避免原业主的“秋后算账”,你可以向派出所或者居委会、业委会、物管公司报备,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有人证。
三、原业主在广州等待房款而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不应由你承担。
理由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合同所约定的,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前述费用,并且也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房款的日期,那么,合同当事人没理由为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承担责任。原业主因等待房款而发生的费用完全是其个人意思支配下发生的,与你无关。
四、中介公司无需担责。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只需要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及履行协助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出现违约,原则上中介公司是不用担责的。其中的关键在于三方协议中对中介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相关的具体约定,中介只须承担居间服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