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9 14:14:09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能以员工被司法拘留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李明在某工厂任保安,劳动合同期自2008年2月起至2010年1月。今年5月,李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人告上法庭,判决生效之后,他没有按判决规定的时间还款而被申请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他因故意隐瞒财产而被法院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结束后,李明所在工厂做出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他被司法拘留并且旷工达15日。李明对工厂的决定不服,认为工厂不能以司法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他被拘留是工厂是知道的,虽没有请假,但被拘留期间不应当旷工处理,充其量只能算作事假。李明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知其主张能否获得仲裁委支持?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答: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非过失性解除,二是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身并无主观过失,但是基于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超过医疗期不能胜任原工作等。显然,李明的情形并不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范筹。
过失性解除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一是试用期解除;二是严重违纪解除,三是严重失职解除,四是利益冲突解除,五是欺诈解除,六是刑事责任解除。
工厂能否与李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李明被拘留是否属于过失性解除中“刑事责任解除”?第二,如果不是,那么李明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首先,人民法院对李明的拘留是一种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它不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能根据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为依据而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李明因被拘留而缺勤15日,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通常,用人单位都制定有考勤的规章制度,并且会有员工旷工多少天将被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问题是,李明被拘留时以及在拘留期间由于非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能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也即其未请假是事出有因的,因此,在此情形下,工厂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且可以不支付拘留期间的报酬,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