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0 16:19:3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否以老人生前的诉讼请求要求其子女支付安葬费等一切费用?
网友问题:
老人也去世了。10年前老人曾经因二女儿赡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将老人的三个子女均列为被告。老人诉请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赡养费;2、要求随二女儿同住,今后死后安葬费由二女儿承担。法院以安葬费还没有产生而驳回安葬费由二女儿承担的诉请,只判药费、护理费均摊及住处由二女儿提供。现在能否按老人生前的诉请要求由二女儿支付安葬费、护理费、药费?
林叔权律师答:
对于护理费和医药费可以要求二女儿分摊,但安葬费应有三个子女共同承担,而不应要求二女儿独自承担。理由如下:虽然死后安葬费由二女儿承担是老人生前所愿,但老人生前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可见法院驳回了此项诉讼请求,这涉及到公民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但大多是涉及到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法律对此的保护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此案中,老人已经去世,即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加之安葬费并非老人的人身性权利,自然不能以老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事实上,三个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此,安葬费这一基于老人死亡的事实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三子女分摊,属于子女的义务,故不可要求由二女儿独自承担。再者,要求二女儿承担安葬费也不属于遗嘱的范畴,不可将此按照遗嘱来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