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考公务员”的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09-12-03 14:10:16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考公务员”的条款是否有效?

小林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考察期过后公司对小林的表现相当满意,准备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当公司领导得知小林有可能去考公务员时,为了避免辛苦培养的员工外流,也为了避免备考影响工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不得考公务员”的条款,这让小林万分为难,一方面想在公司施展拳脚,一方面又怕错过公务员这个旱涝保收的机会,不知是否该接受公司这一苛刻的条件。小林遂向律师咨询,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

【林叔权律师点评】(手机:13926929635)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本案例中,公司提出的“不得考公务员”的条件是否合法,要看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就属于不合法的条款,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就本案而言,“不得考公务员”条款限制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劳动者,选择职业是其基本的权利,考或不考公务员都属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对于小林来说,只要她不因为考公务员而耽误本职工作或者严重影响工作,且在被录用之后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用人单位就不应当禁止或限制其报考公务员。

在目前的职场中,的确有许多公司或企业为了不让自己培养出来的人才外流,纷纷采取某种限制劳动者某些权利的做法来留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考公务员”即为典型的作法。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通常都会咬咬牙就接受。孰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会产生任何拘束力,最终也可能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目的。即便是劳动者勉强接受,劳动者也往往会对用人单位抱某种程度的不满情绪,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事小,迫使有用之才不得不离职事大。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充分尊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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