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2 17:09:14 作者:zhuzhu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0年3月19日《珠江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卢展晴 记者庞晓丹)因香洲区文化局准予前山一家名为“网中人”的网吧,搬到南屏一栋商铺楼的二楼做生意,该楼三楼原有的网吧“精彩人生”认为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并影响其生意,于是将香洲区文化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经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调查,去年3月25日,香洲区文化局作出准予前山“网中人”网吧经营地址变更的行政许可行为,“网中人”遂搬到南屏一栋商铺二楼经营。原本就开在三楼的“精彩人生”网吧认为,香洲区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并对此提出了一项法规依据,即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06年7月17日颁布的《珠海市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网吧与现有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或新设立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均不得小于200米”。
2009年4月,经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精彩人生”网吧不具备原告资格。法院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香洲区文化局准予 “网中人”地址变更,其行政相对人是“网中人”而并非“精彩人生”。同时,法院认为,由于“精彩人生”所提出的《公告》没有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公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审:确认“原告资格”
“精彩人生”不服判决,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认为,由于某一区域通过网吧上网的人员相对固定,又一个从事相同服务的竞争主体加入到某一区域中来,可能会影响到附近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对营业造成实际影响。因此,认定“精彩人生”具有原告资格,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焦点
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资格
昨日上午,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精彩人生”代理律师林叔权提出了认为该行政许可违法的新依据。他表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要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网中人”在2003年第一次办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出。因此,“网中人”网吧经营地址变更不能由香洲区文化局许可。
香洲区文化局代理律师黄琦则认为,2009年3月9日市文广新局发出的《关于规范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注明“网吧独立门店申请变更营业场地地址……由所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香洲区文化局具有作出该行政许可的资格。此外,“网中人”网吧曾因法定代理人改变,于2007年做过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当时的受理单位就是香洲区文化局。所以,原审核机关应理解为上一次审核的单位,而非首次审核的单位。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质疑,认为被告提到的《通知》并未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因此,不能作为被告许可网吧变更地址的依据。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认定香洲区文化局是否具有许可网吧变更地址的资格。因双方均没列举实质证据,由此法院表示,会对案中提到的原审核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据办案法官透露,本案法庭调查阶段已结束,等具体事实核实完毕后再对案件进行判决。
因香洲区文化局准予前山一家名为 “网中人”的网吧,搬到南屏一栋商铺楼的二楼做生意,该楼三楼原有的网吧“精彩人生”认为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并影响其生意,于是将香洲区文化局告上了法庭。
(见昨日《珠江晚报》)
我觉得,这起少见的网吧业主状告其顶头上司,网吧的管理者之一的香洲区文化局真的很不容易,很大胆,因为按照一种固定思维模式来看,网吧业主与管理者的关系既是很实际的,也更是非常微妙的,某种程度上,管理者使点小手段,轻者能让被管理者吃苦头,重者更能叫对方吃不了兜着走。
如此看来,姑且不论网吧业主认为文化局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许可违法,也不管此案最终会以怎样的结局收场,我以为,这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倒是网吧业主敢于以一种合理合法的形式,对政府监管文化市场的行为是否合法提起诉讼,与其法庭上一见高低,这既是网吧业主文明有胆识、有素质的体现,同时此举无疑也是对政府监管工作,对政府行为能力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法的一种必要的监督。某种意义上说,这样一种异诉讼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监督,只能促进政府工作,管理能力和执行力更加规范,更加进步,也更上层楼。李甘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