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赠与房产过户要纳税吗?

时间:2010-03-26 18:28:3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亲戚赠与房产过户要纳税吗?

作者:田静雯   发布时间:2010-03-26

 版名:珠海读本黄金楼市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

对于目前一些想省钱的购房者来说,吴先生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房产赠与须经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如果公证委托人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逃税等),骗得公证人员信任的话,一般情况下,吴先生夫妇可以取得其姐姐委托的房产赠与公证书,并借以办理房产过户,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

    法律堂

    来自湖南的吴先生:2008年的时候,看中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两房单位。但在2005年的时候,吴先生已经通过贷款投资了一套小公寓。为了避开二套房贷首付三成、利率上调的政策,吴先生说服了老婆,夫妇两人准备用其老婆姐姐的名字来购买。现在房价一天高过一天,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吴先生准备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因为房产证出证未满5年,需要缴纳不少的税费,为了避掉这部分税费,吴先生老婆的姐姐,可否通过赠与的名义把房产“赠送”给他们。另外,赠与是否仍需要缴税?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对于目前一些想省钱的购房者来说,吴先生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房产赠与须经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如果公证委托人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逃税等),骗得公证人员信任的话,一般情况下,吴先生夫妇可以取得其姐姐委托的房产赠与公证书,并借以办理房产过户,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

    但出于避税为目的的赠与,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公证机构在审查的时候,时常询问各种事项非常详细、深入,委托人难免会有露馅的可能性,从而无法取得赠与公证书。

    另外这种吴先生老婆的姐姐一旦“见房眼开”“见钱眼开”的话,反悔房子赠与,甚至撒谎说房子是自己的。又或者在过户之后又提出赠与协议无效,那么吴先生夫妇就很有可能与其对簿公堂。

最为关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赠与是无效的。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的话,该缴什么税还得缴。不提倡这种为了避税而利用赠与的方式来过户的做法。  

采写:本报记者 田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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