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合法

时间:2010-04-03 13:28:1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林叔权律师点评:物业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合法         租物业公司提供的房源出了问题谁来管?   珠海读本黄金楼市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02

刘先生所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服务,在小区主入口的保安亭一侧每天都会摆放着一个宣传栏,上面张贴着用A 4纸打印的房源信息。因不需要租赁房屋,刘先生对这些租赁信息也就没有上心。但没曾想,自己有个亲戚要来珠海工作,需要租个小房子。刘先生想,如果出去找中介租的话,肯定要交不少的佣金,不如去问问物管处的房源。原来物管处也是需要收佣金的,只不过中介要收月租的50%,而物管处只收300元。并且,如果通过保安个人去寻找房源的话,只需要200元就可以了。看到这么优惠的条件,刘先生决定通过保安来寻找自己需要的房源。

    最终刘先生找到了一个30平方米的小公寓,但业主是外地人,常年不在珠海,连合同都是传真过去签的。刘先生想反正有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应该也不会不妥吧。但没想到亲戚住进去没两个星期,问题就发生了。因房子长期没人居住,照明设备和热水器用了没几次就坏掉了。刘先生就想找业主出钱维修,但业主说房子是长期交给物业公司去打理的,并给了物业公司不少佣金,有什么问题找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的人却迟迟不来维修,刘先生就想退房。但押金却要不回来。

    在该案例中,刘先生有几个疑问:1、物业公司提供出租房源并收取佣金的做法是否合法?2、刘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律师点评

    物业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合法

    律师林叔权指出,刘先生作为租客,与业主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刘先生与业主、物业管理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即业主与租客通过作为居间人的物业管理处提供居间服务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物业管理处向刘先生提供的租赁服务是合法的。

    物业公司如实提供情况就无需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物业管理处的任务是为业主与租客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作为居间人,物业管理处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物业管理处故意隐瞒与订立租赁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业主或者租客的利益,物业管理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佣金)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处促成业主与租客订立了租赁合同,业主或者租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佣金)。

    如果刘先生在租房子的时候,物业没有隐瞒一些关于房源的事实情况,那么物业就无需承担责任。从刘先生的表述来看,是在住进去两个星期以后,一些生活设备才出现了问题。因此不属于物业隐瞒,对于维修物业不用负责。

    若责任方不明确需业主和租客再次协商

    热水器、照明设备谁来维修,要看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是怎么订立的。如果合同有明确,一旦生活设施有损害需业主维修的话,那就要业主负责。而如果没有明确的话,则责任方不明确,需要业主与租客再次协商。

    温馨提示

    租赁合同内容要自己把关

    业主及租客通过物业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时,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应自己把握,不能完全依赖于物业管理处。因为,物业管理处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处提供的仅是订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如前所述,只有当物业管理处故意隐瞒与订立租赁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并且损害了业主或者租客的利益,业主或者租客才有权请求物业管理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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