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7 09:18:0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路桥费到期仍征收 律师告路桥管理处
林叔权昨天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称省物价局复函不是收费依据
版名:珠海读本热闻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07
作者:张应昂 陈坤荣 原创
摘要:
就在市民质疑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继续征收的合理性迟迟未获任何官方回应时,律师林叔权昨天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他今年所缴纳的年费1140元。
尽管路桥管理处称收费有依据,但林叔权认为,粤价函【2009】1100号不能作为路桥管理处收费的依据。
律师林叔权认为珠海路桥费收得不合理,他要追问到底。
林叔权
单位: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位:律师
林叔权律师,男,厦门大学工业企业管理系本科毕业。本人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是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第六届、第七届执委会执委、珠海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珠海市企业联合会特邀维权律师。
本报讯 就在市民质疑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继续征收的合理性迟迟未获任何官方回应时,律师林叔权昨天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他今年所缴纳的年费1140元。此前,在路桥管理处给律师孙农的复函中,曾称,“我市现在征收车辆通行费(年票)的依据是粤价函【2009】1100号。”林叔权认为该文件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不能作为收费依据。按诉讼程序,七天后才知是否立案。
昨天下午,林叔权委托其助理张爱斌作为诉讼代理人,前往香洲区法院办理起诉珠海市路桥管理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纠纷立案申请手续。原告为林叔权,被告为珠海市路桥管理处。
在张爱斌递交的《行政起诉状》中,林叔权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已经收取的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粤CD 961x轿车(即林本人用车)的“车辆通行费(年费)”1140元;2、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林叔权介绍,今年3月22日,他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辆通行费收费窗口缴款,当时并未看到收费窗口悬挂相关车辆年费收费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未告知。但因为不缴费,车辆没法年检,他当时也就没往心里去。
后来,偶然的一个机会,听说了珠海路桥通行费收费没有依据,并找到相关报道及向律师孙农要到路桥处给孙的复函进行核对。
“2008年11月份,我就曾发函要求公开近三年的路桥管理费的征收情况,那时便质疑珠海路桥通行费居高不下的合理性。”林叔权说,环顾周边地市,东莞、中山、佛山,年费都在七八百元,唯独珠海偏高。“我起诉的目的,主要不在追回自己的这1000多块钱年费,而是要追问这个费收得应不应该、合不合理。”
事件回放
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近两年来一直备受市民诟病。2008年11月,律师林叔权发函要求公开近三年路桥管理处的收支情况,并探询车辆年费有无下降可能;2010年1月22日,律师孙农再次发函,申请公开珠海路桥通行费包括11个收费项目的建设时间、投资数额、贷款数额、报批收费时间、收费期限等10个信息。
3月4日,市路桥管理处给孙农复函,详细介绍了申请函中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正文两页纸和三张附表。复函中显示,到去年年底为止,珠海11个路桥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已经还清,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然而复函中仍然显示根据“粤价函〔2009〕1100号”,继续征收年费至2011年12月31日止。3月10日,本报就此事进行报道。
4月6日,律师林叔权以路桥管理处征收其车辆年费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退还其所缴纳的2010年车辆年费。
对话
“法院没有理由不立案”
昨天,就起诉的初衷、自己胜诉的概率有多大、有无担心会遇到阻力等问题,律师林叔权接受记者简短采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起诉路桥管理处?
林叔权(以下简称“林”):两个理由,一是这种收费没有依据,2008年我就曾经发函要求公开路桥通行费收费情况,进行质疑。这是劳民伤财的事情,每年三四千万的支出,这些钱都花哪去了?相比周边的地市(的年票),中山、东莞都是七八百元,佛山也差不多,珠海凭什么要贵这么多。二是有感于前段时间孙农律师的锲而不舍,作为一名律师,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
记:法院会立案吗?
林叔权:没有理由不立案。我这件案子中,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清楚。
记:估计一下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林:很明显,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它没有收费许可证,缺乏收费依据。
记:从某种意义上讲,你的起诉是在为广大珠海车主维权,你是代表个人吗?
林叔权:(这次起诉)我只能是代表我个人。当然,我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追回这1000多块钱,(年费)如果是1万多,我也缴得起,但问题是它应不应该收、收得合不合理。从这个角度讲,这单官司也算是公益行政诉讼。
上诉理由
关键词[公函] 不能当收费许可
此前,在路桥管理处给律师孙农的复函中,曾就“关于已超过15年的路桥项目继续收费的法律依据问题”回复称,“我市现在征收车辆通行费(年票)的依据是粤价函【2009】1100号。”
起诉状中,林叔权认为,粤价函【2009】1100号不能作为路桥管理处收费的依据,理由是该函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不能作为路桥管理处向包括其在内的珠海车主收费的依据。
“根据《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林叔权在起诉状中解释,“然而,原告到被告设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交费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向原告出示《收费许可证》,原告也没有发现收费窗口悬挂有《收费许可证》。”
关键词[国务院条例] 到期必须终止收费
林叔权还称,即使路桥管理处有根据省物价局给出的复函取得收费许可证,但该复函本身已违反了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政府贷款修建的,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还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年。”《条例》第37条还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部门探访
省交通厅 先由市里回应
市交通局 重申复函是依据
关于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依据,市路桥管理处3月4日给律师孙农的回函中称是“依据粤价函〔2009〕1100号”。围绕该复函的合法性及珠海市继续征收路桥通行费的合法依据,记者一个月来分别去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财政局等,要求给予回应,但结果令人失望。
由于粤价函〔2009〕1100号是省物价局发出的,3月9日,本报记者给该局发采访函,几天后,在记者的电话催问下,该局工作人员称,在粤价函〔2009〕1100号的批复问题上,省物价局只是协助单位,复函的审批工作主要是省交通厅在主导,详情让自己咨询省交通厅。
3月12日,记者再次拟写采访函,发往省交通厅,并电话确认对方工作人员已经收悉,且留下联系记者的手机号。16日,在未获得回应后,记者再次电话追问,得到的答复是,收费申请是由珠海市政府报批上来的,详情先问珠海方面,若无回应,再给我们省交通厅来电咨询。
记者于是立即拟写采访函发往珠海市交通局。几天后,该局给记者回函,大致内容为:一、重申市路桥通行费收费依据的是粤价函〔2009〕1100号;二、路桥管理处给律师孙农的回函中,只有收费情况,没有支出情况。由于该局与路桥处在行政上不属于隶属关系,故其财政支出明细需向市财政局了解。其实,早在3月4日路桥处给孙农的回函中,已经清楚写明2008和2009年路桥管理处的详细收支情况,不明白为何在市交通局的回函中变成只有收入情况而没有支出情况了。
不过,3月25日,记者还是给珠海市财政局去函,1、询问1994年开始征收路桥通行费以来,市路桥管理处有关路桥费收支的具体情况;2、珠海市的路桥通行费在现有基础上,有无减免的可能。但直到昨晚记者截稿前,依然未获任何回应。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应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