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7 16:35:21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的座谈会会谈纪要
会议主题: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的座谈会
会议时间:2010年4月10日
到会人员:珠海市各房地产经纪人代表
主持人:林叔权律师
记录人:朱海芳
此次会议应珠海市各房地产经纪人(中介公司)代表提议,由林叔权律师以公益律师的身份召集,主要目的是讨论怎样更好地贯彻珠工商市字[2010]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管。各中介代表在会议上各抒己见,表达了此次文件中所涉及的问题的看法。
一、对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的看法
与会代表纷纷发表了同样的声音:现在的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不能代表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利益,行业协会“内部声音太小”,应该代表“大多数人的声音”,应该由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的代表人物出任会长及秘书长。行业协会的目的应该是保护中介机构,规范行业行为,不能依靠培训费维持协会工作,更不能有依靠协会牟利的意图。林律师认为行业协会建设是一个过程,要循序渐进。现在的行业协会的模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及现状,增进民主的声音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需要慢慢沟通,由行业代表齐心协力共同建设。
二、关于考试培训费800元的看法
代表们普遍觉得800元收费太高。代表们认为,首先要明确培训费由谁支付?根据目前行业的现实情况,培训费应要由从业人员个人支付。但是根据行业本身收入水平,800元培训费对于他们而言,负担太重,大多难以承受,不利于本行业的发展。代表们普遍认为应该降低费用。第二,要明确考试费和培训费是两个概念,800元既然包括培训费,那么从业人员是不是可以不培训而只参加考试?或者由企业本身组织考试即可,因为各主要企业的培训能力、力量都很强。持证上岗制度关键在于通过考试取证,而不是培训,那么从业人员是不是可以只要考试能过了而不用参加培训?高达800元的培训费会提供什么样的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是否资深?是否有培训资质?采用什么培训教材?等等都是代表们疑惑较多的问题。比较资深的经纪人代表列举了深圳和广州的操作模式,代表们不认同收取培训费,认为如果是考试的话,只收取考试费即可。如果需要印发资料的话,收取书本费、资料费也未尝不行。但是向收入很低的从业人员收取高达800元的考试培训费,会扼杀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会造成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本行业发展。
三、关于文件执行力度
文件中提到“凡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颁发并经市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以经纪执业人员名义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能与委托人签订系列经纪合同。”此文件的出台,代表们都非常拥护,支持。但是各代表认为这样采用“一律不得”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实施起来可能有难度。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不能保证100%的从业人员能在短短的六晚内一次性通过考试。大家认为循序渐进的方式可能更有效,更现实,给企业一个准备的时间。
有代表认为工商局出台文件你你的木在时,主要依靠行业协会个别人的意见,缺乏广泛听取中介公司意见,业网筑了木里没有充分考虑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容易造成误解。
有代表建议,先实行签约经纪人考试制度,即签约经纪人才培训取证,不签约的经纪人暂不培训取证。
多数代表质疑,参加过人事部、建设部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已经取证的以及参加以前由张学慧主导的经纪人协会培训取证的,能不能不要参加培训,不要再发证?
四、关于范本合同的效力问题
代表们认为附件中的范本合同对于消除“跳单”、“私单”等现象有非常良好的效果,但是林律师作为专业律师指出:如果各经纪人采用此类合同,如果发生经济纠纷,诉诸法院,法院是否会认可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其中的看楼协议书?曾有案例法院判决以此类合同为格式合同为由,认为此类合同上的约束性条款无效,而给经纪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如果以后继续采用此类合同,相似案例会不会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