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7 16:50:5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提加薪被拒,可以要求公司补回加班费吗?
版名:珠海读本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27
摘要:
我于2009年1月份进入某公司做厨师,入职一个月后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 律师说法(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读者王先生:我于2009年1月份进入某公司做厨师,入职一个月后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事实上,公司每个月只给我休2天,而且只是给我算法定节日的加班费,星期六、日的加班费就不给算。不过我知道,公司其他员工加班都有付加班费的。我在该公司做了一年后,提出加工资被拒。请问,如果我要公司补我加班费可以吗?如果补的话可以补几个月的加班费?加班费按规定怎么算?我的工资是每月固定1500元,无其他补贴,目前仍在该公司就职,不过还没有续签合同。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一规定,除休息日及周六、周日可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其它加班包括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据此,该读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