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工资打五折?!

时间:2010-05-11 10:03:1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试用期辞职工资打五折   南方都市报   2010-05-11 林叔权律师:不合法!

 

摘要:

市民徐小姐向南都记者投诉,她于今年3月底入职吉大某电子厂,但是至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投诉:

市民徐小姐向南都记者投诉,她于今年3月底入职吉大某电子厂,但是至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月初,因为眼睛问题,无法适应工厂的高强度工作,于是向工厂提出辞职,没想到,工厂相关负责人答复:“要辞职可以,但是只能拿到正常工资的一半。”徐小姐不知道工厂此举是否合法。

 回复:

针对徐小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林叔权明确答复记者:“工厂在员工入职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徐小姐入职一月有余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就已经违犯劳动法。”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徐小姐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都可以主张给付双倍工资。

    南都记者 李洁琼

  遭遇变相加班要求,你该怎么办?

南方都市报   2010-05-11

摘要: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当办公室文员,平时工作虽然比较紧张,但一般都能高效率完成工作,很少加班。

律师说法

    Q

    读者王小姐: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当办公室文员,平时工作虽然比较紧张,但一般都能高效率完成工作,很少加班。临近五一的时候,公司发出放假三天通知,领导却临时扔给我很多资料,并要求在五一前完成整理,假期结束后提交。实际上我很清楚,要完成所有的整理工作,必须加班两三天,这就相当于没放假了。我向领导提出意见,但他只是说让我尽快完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付加班费吗?我该怎么做?

    A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叔权律师: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而就本案例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王小姐必须在假期结束即完成资料整理工作,那么王小姐必须在五一假期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王小姐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但是,在王小姐向领导提出意见后,领导并没有明确要求她加班完成,王小姐可在节后上班时才进行资料的整理工作。

    实践中,的确有些用人单位会如王小姐的领导那样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据此,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提出的种种变相加班的工作和要求时,应像王小姐那样提出异议或拒绝,并勇敢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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