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权律师诉路桥管理处专辑(五):林叔权,就是一个堂吉诃德。

时间:2010-05-25 08:52:1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林叔权撤诉,一种退而求其胜的策略

——珠海律师林叔权,就是一个堂吉诃德。

    版名:珠海读本海聊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25

摘要:公益诉讼,在中国历来是堂吉诃德战风车。珠海律师林叔权,就是一个堂吉诃德。

公益诉讼,在中国历来是堂吉诃德战风车。珠海律师林叔权,就是一个堂吉诃德。状告珠海路桥处,将他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媒体连篇报道,人大代表建言力撑,评论家大声喝彩,仿佛告诉我们,朗朗乾坤邪不胜正,车主面临的不合理收费即将走到尽头。只是人生如美剧,不辗转起伏不足以囊括生活全部。最新的消息是,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接受了林叔权的撤诉申请,林的理由是“该案涉及的案情比较复杂,需再行研究”(详见今日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3版热闻)。

    老实说,若未仔细了解此案的来龙去脉,我作为一个车主,看见这一理由也很想臭骂林叔权一顿:这难道是闹着玩的吗?作为一个律师,高调无比地进行起诉,媒体也报道了,珠海16万车主的胃口也吊起来了,现在倒好,你说撤诉就撤诉了,有这样的吗?但实际上,事实的真相往往不似表面那么简单。在这里,我要为林叔权的撤诉之举而表示赞许。

    事实上,林叔权撤诉的主要原因来自东莞律师的相同境遇,从前年开始,东莞律师一直在就路桥通行费(即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但“先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两度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车辆年票的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若不合理,应先采取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很明显,按照法院的逻辑,林叔权如果还坚持相同的起诉理由的话,那么结果也不外乎这个下场,成为第二个“烈士”,然后车辆年票继续收,车主继续做冤大头,而诉讼成了一场无厘头闹剧。

    在我看来,从事公益诉讼需要热情、胆识和正义感,但更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聪明的策略技巧。尤其在我们国家目前公益诉讼还未做成文法之时。林叔权的撤诉行为,恰恰是基于深思熟虑后的理性行为。试问,如果林叔权明知一定会败诉,不去分析败诉在哪?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是什么环节的问题?如何避免?这些法律障碍都不去扫清,而只逞匹夫之勇的话,那么,我倒觉得林叔权是纯为炒作、以赚眼球了。

    这些年,公益诉讼在中国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三多”:一是公益诉讼案件不被受理得多;案件被法院认为不属于法律的受理范围。二是公益诉讼败诉得多;三,公益诉讼的投入资源和回报不成比例多。在这些公益诉讼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法院的价值取向对公益诉讼的态度不仅是保守的,而且是被动和消极的。也正因如此,律师在公益诉讼中如何设计诉讼技巧,与法院在法律的框架下博弈,变得越来越重要。鉴于此,林叔权的“案情复杂需要研究”的言论,并非空穴来风,实乃肺腑之言。

鲁迅先生说:中国一向少有失败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廑战的武人,少有赶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从某种意义上说,林叔权目前还是一个失败者,但他的撤诉恰恰是一种坚韧的长期战斗的体现,我们无需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悲剧英雄,我们更期待的是,理性的渐进的改变,合理的合法的维权。 □肖然

 

状告路桥处 律师突撤诉   法院已准许,林叔权称东莞“先行者”曾败诉,须花时间仔细研究

 

版名:珠海读本 热闻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25

 

摘要:

备受关注的律师状告路桥处征收通行费一案,昨天出现大转折。当事律师林叔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场作出准许裁定。林叔权表示,撤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路桥费

    南都讯 备受关注的律师状告路桥处征收通行费一案,昨天出现大转折。当事律师林叔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场作出准许裁定。林叔权撤诉的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至于会否另行起诉,还是就此作罢,林叔权称还在考虑。

    转折:开庭前夕提出撤诉

    4月6日,林叔权委托其助理,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他今年所缴纳的年费1140元。4月14日,该案获法院立案。后来,法院确定在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记者昨天在香洲区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找到这条开庭信息。原定的开庭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时开始,在该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

    而昨天下午,记者收到来自林叔权方面的信息,他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委托其助理办理申请手续。据林的助理介绍,撤诉申请手续办理很顺利,法院当场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

    行政裁定书写道,“原告林叔权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叔权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布在香洲区法院的开庭信息栏上,仍然挂着该案的开庭信息。

    主因:东莞律师同案败诉

    撤诉一事较为突然。昨天下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林叔权解释,撤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位东莞律师主动联系过他。从前年开始,杨振锋一直就路桥通行费(即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二者的行为及案件性质相同。但“先行者”在诉讼过程中两度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车辆年票的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若不合理,应先采取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对比了该律师的案子,考虑到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我决定撤诉。”林叔权还表示,做出这一决定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的目的是叫停车辆年票,但如果继续诉讼,结局很可能同东莞的那位律师一样。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该律师在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和文字材料,我需要花时间仔细研究和消化。”至于撤诉之后,会否再次起诉,或者变换主体另行起诉等,林叔权称还在考虑当中。不过,“无论怎样,我对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前车之鉴

    东莞律师屡败屡诉

誓与不合理的路桥费征收行为抗争到底

    南都讯5月中旬,一个陌生的电话打给了林叔权,来者自称是东莞的一名律师,与林一样,也在就车辆年票的事情起诉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这个在林叔权诉讼途中扮演半路“程咬金”的角色,与对方分享了自己的坎坷诉讼经历,且让对方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状告道路桥梁收费所

    这个半路“程咬金”,是来自东莞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2008年12月份,他开始就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一事,将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告上法庭。案件直到第二年的2月份才立案。经过约半年的诉讼,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理由是车辆年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不合理应先通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所以不应予以立案,驳回起诉。

    他没有就此止步。2009年他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辆年票。由于法院要求走先复议再诉讼的程序,为此,他以他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去年12月30日,做出的决议是“部分违法,但总体征收合理”。自然,他对此决议没法满意。于是,今年三月,他再次就东莞市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该市道路桥梁收费所。     5月11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出来。     不缴费也通过年审

    说起自己对于车辆年票的关注,他透露,以前他曾从事过交通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2007年时,开始发觉车辆年票的征收涉嫌“强迫交易”,很不合理。

    后来,他去北京参加一个交流会时,与交通部的一名法律顾问谈到自己的这一疑问,这名顾问肯定地告诉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车辆年票的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

    记者查阅《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他还透露了自己的一件“得意”之作。由于各地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缴纳年票的话,车辆年审将不予通过。今年4月8日,他拿着写好的行政起诉状(状告的主体是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找到该市交警部门。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他的车辆年审申请通过。

    建议

    若起诉省物价局最好先信访

    针对林叔权撤诉一事,东莞那位律师表示很意外。不过他也表示理解。“他当时向我要了去年的两次法院裁判文书。可能是考虑到案件的结局,为了避免做无用功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考虑撤诉吧。”他建议,如果林叔权想继续诉讼的话,应该先提起行政复议,不然结果很可能跟他一样。另外,如果林改变主体另行起诉省物价局的话,不妨先去省物价局信访,若省物价局对于信访内容回复不满意的话,可以其行政不当行为等进行起诉。

    他解释,行政行为分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省物价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属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其是否合理或合法,只能提起申诉或在行政复议中附带要求审查,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向具体的车主收费,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无果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若要起诉省物价局,应该先行信访。

    去年6月、7月,他先后两次书面信访省物价局,第一次提出公开(东莞市)非经营性路桥通行费性质的申请,获得的回复很模糊,不满意;第二次,他再次去函“请求撤销有关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若干复函”,回复依然令人失望。不过,假如今年对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的起诉依然败诉的话,他表示不会再转而起诉省物价局。

    “其实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最大的帮凶是交警部门,如果取消年审与年票挂钩制度,车辆年票征收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自然会名存实亡。”他进而建议,若不缴费便不给通过年审,很简单,告交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于车辆年审规定得还是很严格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如果要让不合理的年票制度寿终正寝,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

    对话

    林叔权:

    撤诉不代表不再关注这件事

    南都:什么时候有了撤诉的想法?

    林叔权:几天前吧。

    南都:怎么突然要撤诉了?

    林叔权:主要原因是东莞的那位律师联系了我。跟我交流了一年前他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案子。这个案子跟我的一模一样。但结局是这个案子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该案根本就不应该立案。

    南都:所以,你觉得自己的案子也不一定能胜诉?

    林叔权:是的。一是考虑到诉讼不一定能胜诉;二是该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诉讼和研究资料,我需要对他的案例、经历及材料进行研究。所以做出撤诉的决定。     南都:研究完之后,会否另行起诉?

    林叔权:还在考虑中。研究完之后,是继续起诉,还是变换主体另行诉讼,还在考虑。不过,我对这件事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南都:在随机采访中,有网友质疑你前后的行为有炒作自己的嫌疑。对此,你怎么看?

    林叔权:我不是炒作。相反,撤诉正好证明我作为一名律师严谨、负责任的态度,力求精益求精的体现。撤诉也不代表我今后就不会再关注这件事了。东莞那位律师主动联系我,分享他的经验,在深思熟虑之后,我做出撤诉的决定。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启事

    路桥通行费(俗称车辆年票)的征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出现的年票与车辆年审挂钩,到期的收费公路项目依然收费等行为,备受车主和法律界人士诟病。当然,这些行为不仅只有珠海有。针对年票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您有什么看法、意见、建议,欢迎来电来稿反映。

    联系方式:0756-8885885,0756-8126596

    E-m ail:beyondw in2000@ 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珠海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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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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