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时间:2010-07-17 10:03:4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律师说法(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读者小春:我是珠海一家私营厂的机器维护工人,我6月份的工资比5月份要低200多元。上面给的理由是,由于这段时间气温较高,我每天工作时间少了1个多小时。工时减少,奖金也会少一些。可是我看到一些新闻报道,人家不仅工资没有减少,还有高温补贴之类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叔权律师: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理由有二:

第一,《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而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第三条规定,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 BZ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 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据此,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的法定责任。

 第二,卫监督发[2007]186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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