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6 22:39:2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回迁房多了几平米需要补房款吗?
日期:[2010年8月6日] 版次:[ZD07]
版名:[珠海读本 黄金楼市]
稿源:[南方都市报]
法律堂
何先生问:二十多年前我的老屋因为旧城改造被开发商拆迁了,过了十多年才得以回迁,远远超出了当年与拆迁公司签协议时所定的3年之内回迁。由于当年拆迁公司已经由别的公司接管,所以直至今日我们的房子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是,最近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现在的回迁房比原来的老屋多了几平米。我想请问:目前接管的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多出那几个平米的房款?因为我们是时隔10多年才拿到回迁房,我们是否可向其要求过期回迁赔偿?如果我现在提出起诉的话,是否在诉讼有效期内?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律师回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所以,接管的公司应当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承担原拆迁公司所应承担的义务。
面积多出3%以上的应支付房款
接管的公司对于多出来的平米数是否有权收取房款,应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逾期回迁可依约定申请补偿
对于逾期回迁的赔偿问题,首先应视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向拆迁公司请求履行义务或拆迁公司允诺履行义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现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拆迁公司支付逾期回迁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