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刘某某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时间:2008-11-17 15:03:10  作者:彭黎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谈刘某某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2007年12月27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流(化名)犯抢劫罪,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07年9月1日,被告人与同案关系人河塘(化名,未成年,另案处理)在河坝玩耍时,江流见有学生玩扑克,起意抢劫学生钱财。江、河二人朝河道东边方向走去,见吴某、杨某二人在,先行索要无果,江流便从杨某身上收取现金40元,又将吴某按到抢走现金140元。随后,河塘离开现场。江流一人继续朝河道东边方向前行,并先后两次采取按到、殴打方式从唐某、刘某身上分别抢走现金60元、1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检方指控江流属多次实施抢劫,应适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规定。

    作为江流的辩护人,律师在详细查阅了案卷的基础上与被告人细致的进行了交谈,充分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基于一个犯意,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对多人实施抢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犯罪。

    审理中,法庭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现场的地理位置、视野情况、被告人的行进路线以及整个作案时间。补充证据进一步印证和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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