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7 19:50:10 作者:彭黎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算起来,我与司法交往应该是整整十二年了,因为我从事律师工作前还有两年法院工作经历。
当时,我高中毕业后便到法院做了一名“陪审员”。之所以我给陪审员加了引号,是因为那时还未实行“抗辩诉讼模式”,办公基本靠笔、出行基本靠腿,原告往往一纸诉状交到法院或仅仅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就撒手不管了,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包全揽。由于法院人手不够,就招一些类似于我这种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手脚勤快的当陪审员,做做誊写、送达、组成合议庭、接待等零碎事务。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公、检、法、律师中的人不少都是陪审员出身。
1998年底,我进入了一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上班,身份是“法律工作者”。当时,全县有三家国办所,包括老同志在内才十名执业律师,我拜了一位年轻律师为师,跟随他办案、学习,由于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很快就干上了路。
师傅交给我单独办的第一个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我的当事人因为租用车辆往各乡场送货的过程中在偏远的山区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发生损毁,损失价值一万元多。一审时,他没有聘请律师,只向法院提供了进货单,结果败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找到我师傅,师傅就交给我办。由于是第一次单独办案,我格外谨慎,虽然代理费只收了500元。
我仔细看了货物清单,发现举证量相当大。无论是进货项目,还是进货渠道都很繁多,加之发生交通事故前往各乡场送货的过程中都有售货事实,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部分货物(如白糖、散酒、化肥)灭失,如何计算损失确实大费周折。
于是,我采取对账的方式收集证据。我先就进货单上的货物量找到销售商逐一核实,这个工作花了两天时间。然后又往各乡场沿路找买方收集销售量的证据。那个时候不象当今,不可能包车,只能搭“节节车”,就是说坐车到了一个地方、办完事再搭车到下一站。迄今我都记忆犹新,什么客车、货车、摩托,拉人的、拉猪的、运煤的车,我都“纷纷光临”。反正三天后回到家,第一件事就是痛痛快快的洗了一个澡,然后一个人吃了一份蒸肉、一份回锅肉、一份烧白。
二审庭审中,我将大量的证据提交给法庭,最终我的证据和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二审官司赢了。
很多年后的今天,我仍会和别人谈起这场官司,并不是谈我赢了官司,而是谈官司的经历。
因为幸福不是结果,而是追求幸福的过程,哪怕过程也是不幸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