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处理一起工亡案件

时间:2008-11-17 15:04: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三天处理一起工亡案件

    2008年7月16日,一川籍民工在广东省某市务工期间死亡。

    2008年7月17日中午,死者近亲属正式委托我前往处理善后。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事故地的法律规定,拟定了三套方案。当天下午启程。

    2008年7月19日凌晨5时许,我们一身疲惫地赶到广东省某市宾馆。到达后,我做了简单的洗漱,召集众近亲属开了一个简单的会,内容为:介绍我律师所及我个人的基本情况,以使大家对我有所了解,便于建立起信任合作的关系;介绍我拟定的方案及法律依据,以使大家对法律有所了解,明确处理方向。上午,与事故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案情。见面后,因为人员众多,事故单位没有对我的到来注意,我也没有机会表明身份,直到我在现场询问起事发经过时,对方才敏感地询问我的身份,我当即出示了相关证件。并现场进行初步取证。下午,对方单位专门安排了三位工作人员与我们接洽,初步达成了对此事进行协商处理的一致意见,第一步成功。当晚,我再次召集众近亲属开了一个较长的会,就案情进行通报,再次详细解答了参会人员的种种质疑,并决定按事先拟定的方案以民事雇佣关系进行索赔协商。

    2008年7月20日上午,双方会面,对方要求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并且主张适用当地本市的标准。我进行了反驳,理由为:1、死者系一小包工雇佣,该小包工没有用工资质,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处理。2、当地本市不属于计划单列市,因此不能适用当地本市的标准。同时,对方一直不表明赔偿金额范围,我只好主动出击,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份赔偿清表交给对方,包括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式、法律依据,并要求对方先行咨询,以便于协商的可能性基础,最后我果断地结束了此次谈判,免得大家陷入僵局。

    2008年7月20日下午,对方主动找到我们,二话没说,将他们制作的一份清表交给我。我仔细看了一下,除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之外,其他的与我的基本吻合。到此,我的第二步成功。于是我专门就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展开谈判,对方无奈,只好拨通公司律师电话与我交谈,该律师要求我出示法律政策依据。结束通话后,我只好冒一险招,称当地法院有我朋友,如果要,可以传真一份。这种情况,律师朋友清楚,死亡赔偿金如何适用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仅有法院内部的指导意见,但内部意见我是否能够拿到,没有把握。而对方也试探地要求我出示,只要有,他们认可。对方走后,我们立即通过各种关系了解,在下午5点时,终于获知有此规定,并了解了相应内容,但未能拿到资料。我也放了心。

    2008年7月20日晚饭时,对方参加了,并私下问我是否找到规定,我将了解到的规定的内容给对方进行了详细口述,已使对方彻底信服,并说了一些义正严词的话。晚饭结束后,对方终于同意按我们的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

    2008年7月21日凌晨2时,双方以35万元的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7月21日下午,赔偿金到帐。

    2008年7月21日晚,我带着数天来积累的疲惫踏上了回家的列车。

执业机构: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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