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7 15:01:28 作者:彭黎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8年4月的一天,一位神色匆匆的女士走进了我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这位女士提出要找一位律师咨询一下有关的法律问题。当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当事人较多,我见这位女士一副欲言又止的神情,凭着多年的职业敏感,我估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并且多半是来进行离婚咨询的。于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我将她带到了单独的会谈室。经过简单的介绍,这位女士开始咨询,如我所预料的一样,她是为离婚而来的。接下来,按照询问模式,我分别就离婚案件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提问,包括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婚前婚后感情情况、是否存在分居、子女的情况、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大体情形。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的是,律师在面对任何一起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掌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前提,这是处理好每一件离婚纠纷的关键。而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繁多,诸如:夫妻双方的志向、性格、两性生活、子女教育、财产观念以及与对方家庭成员的关系等等,掌握了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根源,才能确定正确的办案方向与思路。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凡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即使涉及到个人隐私,也应当如实告知律师,以便于律师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于所获知的隐私,律师有保密的义务。
但是,在谈话过程中,这位女士并不象其他婚姻当事人那样就自己的婚姻情况向律师做详细的陈述,她的话很少,仅仅反复强调她与丈夫的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坚持要与他丈夫离婚。在我以往的办理的类似案件中,离婚的原因不外乎男女一方出现婚外情或存在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恶习或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睦或在处理家庭财产方面存在分歧等等。当然,基于偶尔的冲突一时头脑发热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但是,经过说服规劝,夫妻双方往往能够和好如初。于是,我告知这位女士,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否则,离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位女士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听到这里,我开始头痛了,你又不介绍详细情况,又不能提供证据,我如何解答?这时,她又突然提出,如果男方同意离婚怎么办?我解释说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等均无异议,完全可以依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事宜。然后,这位女士继续问我,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形成的协议,其中对债务由谁清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谈话到这里,我已经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了,于是我非常简单概括的回答她: 债务由谁清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然后,我等待她道出咨询的真实目的。
这位女士沉默了一会儿,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她的丈夫前不久发生交通事故,驾车将一位路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因为考虑到要承担一笔庞大的赔偿金,夫妻二人商量后决定假离婚,准备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来承担。但是,她俩对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能够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法律上拿不准,就只好前来咨询。
听完陈述,我给她指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她介绍的情况,他丈夫因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通过假离婚达到真逃债的目的行不通。
这位女士走的时候,我不知道她的心情如何,从法律上讲,我尽到了律师的职责,但我所尽到的可能不是她所需要的。这里,我有一句话与大家共勉:金钱之债挡一时,良心之债负一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