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7 17:59:19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生产
品种质量责任还是假劣种子责任
——对江西浮梁杂交水稻不结实一案的点评
武合讲
该案作为农业部公布的2009年农业系统10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成功之处是其创立了品种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先例,失败之处是其没有分清种子质量责任的类型,案件性质认定错误。
“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应当具有种植后结实的栽培使用价值;其种植不结实,证明该品种不具有应当具有的栽培使用价值。“优I402”杂交水稻不具有种植结实的特性,具有品种缺陷,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类品种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赔偿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案由种子经营者赔偿农民因“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不结实遭受的损失,是正确的。
早稻种子种植不结实,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本案涉及的早稻种子不结实,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之中的任何一种;判定其为假、劣种子,缺乏法律依据。“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就不应当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追究种子经营者因假劣种子产生的责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案适用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追究种子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吊销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是错误的。
杂交水稻的恢复基因是否丢失和杂交水稻种子种植是否结实,不是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的内容。即使种子管理人员再尽职尽责,在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时也不可能发现杂交水稻的恢复基因是否丢失,不可能发现是否因恢复基因丢失导致不结实,所以,该案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种子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附:有关该案的相关报道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农(种)罚[2010 ]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德
单位地址:浮梁县城 电话:13879807626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09年生产、销售的早稻“优I402”种子种植不结实,导致浮梁等地8700亩水稻减产绝收,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根据2009年6月23日专家鉴定,以及立案调查、取证,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一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浮梁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对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职能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厅吊销该公司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此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农业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另据报道,来自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业厅、农科院的五位专家,对“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不结实给出最终的鉴定意见认为“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制种父本R402在提纯复壮过程中,选择偏差和程序不到位,恢复基因严重丢失”。浮梁县财政筹措资金120万元对受损农户救助,利民种业筹集资金90.72万元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每公斤种子400元。浮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叶华德被撤职待处理,副局长胡明昌被处行政记过。原浮梁县种子局局长兼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江有祥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利民种子公司法人徐华德及其父亲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