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劣种子的不构成犯罪

时间:2024-07-30 14:06:54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生产种子的不构成犯罪

武合讲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罪

(一)生产假种子与生产假农药、假化肥的刑事责任不同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种子、农药、化肥都是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构成犯罪,所以生产伪劣种子的不构成犯罪。

(二)因为《种子法》规定生产、加工的种子不构成假、劣种子,所以《刑法》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不追究生产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不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生产的种子不可能构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因为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不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不可能构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因为依据《种子法》规定生产、加工的种子不构成假、劣种子,所以《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执业机构: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菏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行政诉讼 消费维权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污染损害 行政处罚 科教文卫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武合讲律师 > 武合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