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0 14:06:54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生产种子的不构成犯罪
武合讲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罪
(一)生产假种子与生产假农药、假化肥的刑事责任不同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种子、农药、化肥都是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构成犯罪,所以生产伪劣种子的不构成犯罪。
(二)因为《种子法》规定生产、加工的种子不构成假、劣种子,所以《刑法》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不追究生产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不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生产的种子不可能构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因为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不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不可能构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因为依据《种子法》规定生产、加工的种子不构成假、劣种子,所以《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生产伪劣种子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