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0 14:08:19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关系
武合讲
一、《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假、劣种子和标识意义上的假、劣种子
实质意义上的假、劣种子,是指销售的种子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被界定为假、劣种子,其性质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实质意义上的假、劣种子,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和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以及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两类劣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假种子,应当据其是否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具体分析。
标识意义上的假、劣种子,是指销售的种子不符合《种子法》对种子标签标注的规定而被界定为假、劣种子,其性质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识不真实的伪劣产品。标识意义上的假、劣种子,包括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和没有标签的三类假种子,以及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
二、假、劣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段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既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假的种子”,又是《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段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虽然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假的种子”,但是不一定属于《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如以优良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以好充次”的种子,就不属“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段规定的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是指作物种类或者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如果以常规种冒充杂交种,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或者育种家种子,即属于《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反之则不然。
4.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段规定的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是指品种名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虽然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标识不真实的伪劣产品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假的种子”,但是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应当据其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没有标签的假种子与伪劣产品的关系。《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段规定:“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没有标签的假种子,虽然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假的种子”,但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
6.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格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
7.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标识不真实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识不真实产品”,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
8.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险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犯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刑事责任,不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