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9 15:50:58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一违法品种案办案札记
武合讲
河北省某县937户棉农以某棉种公司推广经营的棉花品种中棉所49不适应当地环境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某棉种公司委托武合讲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下面是武合讲律师对本案第一阶段的办案谋划和办案经过的记录。
办案难点:
一是被告具有无可辩驳的过错。农业部第413号公告公告的审定编号国审棉2004003品种名称中棉所49的适宜推广范围是西北内陆棉区。棉种公司超审定地域范围在河北省某县推广经营棉花品种中棉所49,属于推广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违法品种。棉种公司应当承担因推广经营违法品种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这一事实无法辩驳。
二是原告占据地利人和。本案是937户原告提起的人多势众的群体诉讼;当地党政机关全力支持原告诉讼;舆论片面报道,称该案为坑农害农;原告所在县级法院行驶地域管辖权,承办法院抗拒群体势能和地方保护以及党政干扰的能力弱。出现政府、法院、舆论一边倒的现象,一审很难得到公正的判决。
办案要点:
一是种子购买者能否证明其是种子使用者;
二是原告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结论?田间鉴定结论能否确定每个种子使用者因使用违法品种造成损失的程度?
办案策略和目的:
抓住三个关键:
一是提出管辖异议,攻其地方保护心理;
二是严查种子使用者身份,防止滥竽充数。
三是采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集中攻破现场鉴定报告。以专业知识做好对出庭专家的发问,攻破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以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专业技术规范,攻破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动摇现场鉴定结论的效力,造成原告失去要求赔偿的事实根据。
办案经过:
一、棉农起诉和接受棉种公司委托:
320户棉农【(2007)某民二初字第499案】2007.7.26起诉;诉讼标的:2859360元;
617户棉农【(2007)某民二初字第539案】2007.8.9起诉;诉讼标的:2155440元;
两案合计诉讼标的为:5014800元。
2007年8月10日接受棉种公司的委托。
二、2007.8.10日,法院向某县农业局送达现场鉴定委托书。
三、2007.8.14日,法院通知当事人于2007.8.21日9时到达法院,参加田间现场鉴定。否则视为对鉴定程序及结论认可。
四、2007年8月16日代理棉种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五、2007.8.23日,邢台市种子管理站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2007年8月29日原告为争管辖变更诉讼请求:
【(2007)某民二初字第499案】320户原告的诉讼请求由2859360元变为1028008元;
【(2007)某民二初字第539案】617户原告的诉讼请求由2155440元变为851036元。
两案合计: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为1879044元,较变更前减少了诉讼标的:3135756元。
第一个目的达到,已为被代理人减少了3135756元损失。
七、2007年9月5日某县法院以其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有权管辖为由裁定驳回管辖异议。被告以法院立案时无权对诉讼标的为5014800元案件受理为由于2007年9月5日提出上诉。
八、2007年11月26日中院驳回上诉。
九、2007年12月20日提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组织交换证据申请书。
十、2007年12月26日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十一、2008年1月16日某县法院下达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十二、2008.1.25~2008.1.26日证据交换。通过交换证据,剔除了2/3的冒名诉讼者的原告资格提出质疑。
第二个目的已经达到。
十三、开庭:
(2007)某民二初字第499案:原定开庭时间:2007.9.25,10.10,12.25,最后于2008.1.28开庭。
(2007)某民二初字第539案:原定开庭时间:2007.9.26,10.11,12.27,2008.1.30,最后于2008.1.29开庭。当庭对专家鉴定组组长发问,使其当庭承认现场鉴定的抽样不具代表性和科学性。
第三个目的已经达到。
十四、判决
2008年4月21日收到邮寄送达的判决书。
(2007)某民二初字第499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75人损失612254.65元。驳回36人的诉讼请求。
(2007)某民二初字第539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80人损失726711.66元。驳回74人的诉讼请求。
两个案件合计:当事人由起诉时的937人减少为755人,损失数额由诉讼标的5014800元变为1338966.31元,减少损失3675833.69元。
十五、上诉
2008年5月5日,某棉种公司对该两个案件提起了上诉。
十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未经开庭,两案于2008年10月30日迳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十七、2008年12月18日重审开庭。
十八、2009年10月20日重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1494.88元。
十九、被告又提出上诉。
二十、2011年4月21日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至今没有作出生效裁判。
二十一、2012年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二十二、2013年5月执行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结案。
该案亮点。
代理原告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共有5人,他们分别是: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潘某某、该县司法局退休干部尚某某、该县农业局副局长朱某某、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长副科级干部种子站长史某某,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某某。
因该案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就以严重不负责任为由,对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和田间现场鉴定组织单位农业局的三位工作人员朱某某、史某某和张某某玩忽职守追究渎职犯罪予以查办。造成该案在重一审和重二审以及以后的诉讼中,原告方既没有当事人出庭,也没有代理人出庭,形成无原告的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