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销售伪劣种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时间:2012-04-05 10:50:46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销售伪劣种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武合讲

因伪劣种子质量问题已经遭受损失的购种价款、有关费用等实际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种子使用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得利益损失既不属于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又不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种子使用者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销售伪劣种子刑事案件不可对可得利益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武合讲律师受公安部公布的“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642/n1987/2781820.html)之九刘某销售伪劣种子案的被告人刘某某聘请,以上述意见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武合讲律师的辩护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总计为人民币3106420.00元,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本案种植户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可另行提起民事起诉”为由,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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