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授权品种不侵犯品种权

时间:2013-02-14 11:24:19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品种保护

假冒授权品种不侵犯品种权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假冒授权品种,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品种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列举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甚或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行为,都不属于侵犯品种权。作者利用一个实际案例,对假冒授权品种不构成侵犯品种权,谈谈个人意见。

案例简介。种子生产商甲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在销售给种子销售商魏某某的不再分装的鲁黄1号大豆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约定由魏某某在向种子使用者出售种子时利用不干胶粘贴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2011年5月,授权品种中黄13的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派人到魏某某处要求购买中黄13大豆种子,当天没有买到。几天后,乙公司的人员再次到魏某某处要求购买大豆品种中黄13种子时,魏某某就用自制的中黄13品种名称的不干胶粘贴在自甲公司购进的不再分装的鲁黄1号大豆种子包装袋上提供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以此利用不干胶粘贴授权品种名称中黄13的甲公司生产的“鲁黄1号”包装种子为据,以甲公司和魏某某侵犯了其对中黄13享有的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作者认为,魏某某的行为是假冒授权品种,不是侵犯品种权;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和魏某某赔偿损失。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品种权标记,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由于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是伪造,所以不存在真实的品种权。对于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既无人享有品种权,又无人享有标记权。既然品种权标记是伪造的,品种权人是虚无的,就缺乏被侵害的品种权基础和受侵害的主体,不可能构成侵犯品种权。

二、印制或者使用失望品种权标记,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申请品种不是授权品种。申请人提出品种权保护申请,是希望获得品种权保护。申请人提出的品种权保护申请,因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等原因而使希望不能成为现实只能成为失望。申请人提出品种权保护申请,只能启动品种保护审查程序,即使是未被驳回、撤回,申请人对申请品种也不享有品种权;享受品种权保护也仅是一种期待。品种权申请经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希望才成为现实。品种权申请撤回或经审查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被驳回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品种权证书、不予以登记和公告,申请人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希望成为失望。品种权申请人不是品种权人。申请人不享有品种权。没有生效的品种权,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的,不可能构成侵犯品种权。

三、印制或者使用失效品种权标记,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品种权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原有的品种权已经失效,授权品种成为公用品种,品种权人对品种权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植物品种不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印制或者使用品种权已被终止或者被宣告失效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的,不侵犯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四、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品种权、失望品种权、失效品种权标记的种子,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伪造品种权、失望品种权、失效品种权标记所标记的品种,不是授权品种。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品种权、失望品种权、失效品种权标记所标记的种子,不可能构成侵犯品种权。

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种子,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是指示农业植物相关品种质量和品种性状的通用标志。品种名称不是相关主体智力劳动的成果。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必须执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定的命名规则和获得程序,相关主体既不能独立决定品种名称,又不能独立创造品种名称。相关主体不能就品种名称获得任何单独的民事利益,只有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使用和排除他人不正当使用相关品种名称的权利[1]。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种子管理机关管理种子市场的重要手段。品种名称的违法使用,是对国家关于种子市场秩序监督与管理权力的侵犯,而不是对相关主体享有的品种名称独占权等私权利益的侵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三终字第39号》作出权利人对品种名称不享有独占权的判例[2];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2]第024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对已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品种名称作出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裁定[3];证明品种权人对品种名称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已经司法认可。由于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不享有独占权,所以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种子不构成侵犯品种权。

六、假冒授权品种与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不同。

侵犯品种权,侵犯的是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享有的独占权。侵犯品种权,侵犯的是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的独占权;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假冒授权品种,侵犯的是国家对种子管理的权力,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侵犯品种权的,只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品种权罪,侵犯品种权的,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品种名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定,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授权品种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审定公告或者试验验证的依据不一致的,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武合讲联系方式: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邮箱:whj148@yahoo.com.cn;手机:13605306590、15901032135.


[1]李菊丹,宋敏。论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保护,中国种业,2012,7:4-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网址:http://ipr.court.gov.cn/xj/sbq/200603/t20060309_99600.html

[3]吴新华。农作物品种名称能作为商标注册吗?中华商标,2003,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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