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12 16:27:30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纠纷情况】馆陶县某村村民尚某手持两株叶穗干枯的玉米到馆陶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05年5月14日在馆陶县城某种子门市,以每袋30元价格购买的17袋先锋32T24型玉米种,生长后期出现干叶、玉米穗短小的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县消协给予援助。接投诉后,县消协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往玉米田进行现场查看,发现玉米确实存在严重的干叶现象,本该绿油油的青玉米已变得枯黄,较相邻的田块,玉米穗明显细小,大面积减产已成定局,另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尚某自8月下旬以来没有喷施过农药和化肥。长期从事消费维权的秘书长张汝祥凭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问题很可能出在种子方面。9月7日上午,正当张汝祥同志要亲自到被诉种子经营门店送达应诉通知书进行调查时,寿山寺村民董某等5户农民也气愤地来到消协,投诉同一种子门市的先锋32T24型玉米种问题,并出示了因病害干枯的玉米样品和购种发票。消费者协会的同志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到某种子经营门市询问情况,一路到投诉农民的田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来到董某等5户农民的玉米田里,看到的是与尚某的玉米同样的结果——叶穗干枯,穗株瘦小。后来,消协又连续接到山东冠县、本县等70余户农民对同一种子门市同一种子品种的投诉。经统计,该玉米种投诉案,投诉的农民共计80户,投诉玉米种170袋,种植面积170余亩,根据病害严重程度,估计每亩造成减产400余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0余元。
【调解经过】一起农民群体投诉摆在了馆陶县消费者协会面前。一方面,该投诉涉及农民群众人数众多,投诉商品数额较大,不少投诉群众情绪激愤,声称如果县消协解决不了,他们将组织集体上访。另一方面,被诉商品先锋32T24型玉米种是由本县企业生产,投诉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县消协的同志及时将案情向工商局和邯郸市消费者协会作了汇报,并着手深入调查。邯郸市消费者协会和馆陶县工商局高度重视,为尽快查清案情,维护社会稳定,县工商局派出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经济检查大队两个科室全力配合消协做好本起投诉的受理工作,要求无论困难多大都要妥善将投诉办结,确保投诉群众满意和被投诉方服气。本着依法受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县消协和工商局的同志认真投入调解工作,他们多次深入受害农田进行查看、拍照,走访群众,多次到被诉某种子门市进行了解调查,初步确定投诉玉米发生干枯病害,而且是多村多户普遍发生,其他玉米品种则没有出现类似病害,原因只能是该先锋32T24型玉米种出了问题。根据消法规定,应由被诉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调解并非想象的顺利。被诉方一口咬定售给投诉方的种子质量没有问题,玉米病害纯属气候原因和农民的种植问题,如果让其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拿出种子的法定检验报告来。但所有投诉农民在当初购种时都没有备份存样,根本没有可供鉴定的种子样品。为了证明投诉农民的玉米病害是当年气候的原因,该门市和种子生产企业从本地气象部门拿出一份气候变化数据图来,用数据分析说明气候干旱恶劣对农作物生长的不利影响,以此推托责任,拒不赔偿。由于无种子进行鉴定,气候确实较往年恶劣,案情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但是馆陶县消协和工商局同志并没有就此气馁,他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认为:①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群众投诉的先锋32T24型玉米种必定存在问题;②该玉米种问题的根源可能是被诉种子门市32T24型玉米种虽真但存有质量问题;③要想让被诉方某种子经营门市及先锋32T24型玉米种生产商心悦诚服的承担责任,必须拿出权威法定的鉴定结论来,虽然鉴定种子本身已无可能,但是由该种长出的玉米作物却实实在在地长在农田里,只要依据科学程序,鉴定先锋32T24玉米一样能分清问题责任。据此分析,馆陶县消协和工商局同志赴邯郸农业局农科所进行了专题咨询。市农业局专家明确答复,鉴定玉米作物合法、可行。9月18日,经馆陶县消协和工商局聘请,被诉方某种子经营门市及玉米种生产商现场监督,邯郸农科所5名专家来馆陶就先锋32T24型玉米种做了科学的田间鉴定,确定该玉米品种“尽管已通过河北省审定,但其抗拟性差,特别是抗小斑病能力差,也是造成该品种叶片干枯的原因”。9月22日,被诉方接受了馆陶县消协和工商局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方按每袋玉米种200元赔偿投诉农民经济损失,共计赔偿人民币34000元。在馆陶县消协和工商局的调解下,一起大规模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成功化解。9月24日,80户投诉农民敲锣打鼓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县消协。
【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80户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馆陶县消协始终坚定地站在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80户农民)一方,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多方寻求有利于农民的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诉方不得不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此外,本案给我们另外一个启示:大调解有时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多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正是因为有了馆陶县消协与工商局携手,才有这样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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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合讲律师评析:
我认为此是一起错案。
一、邯郸农科所5名专家实施的现场鉴定不合法。
玉米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的生长后期出现干叶、玉米穗短小现象,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经营者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应当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或者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邯郸农科所的5名专家,他们虽然有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行为能力即本领,但是未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就没有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权利能力即资格;其实施现场鉴定技术活动,是违法的。
二、让种子经营者对因玉米品种抗逆性差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合法。
玉米小斑病不属于检疫性病害。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等种子质量问题。玉米品种的抗病性,是应在育种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是育种家的义务,不是种子经营者的责任。先锋32T24型玉米品种既然是通过河北省审定的品种,就证明在育成时其具有适应在河北省区域种植的抗小斑病的能力。在推广种植过程中发生不抗病的原因,可能是病菌生理小种的变化形成新的生理小种导致玉米品种不抗病,或玉米品种抗病性的退化造成不再抗病。邯郸农科所5名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既与品种审定公告相矛盾,又未分析玉米品种感病的原因故不具有科学性。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不应对种子使用者因先锋32T24型玉米品种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导致叶片干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不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抗逆性差和抗小斑病能力差不可能是种子经营者或者种子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是因育种家选育不当或品种的抗病性退化或致病菌的进化造成的,属于品种缺点问题;由种子经营者承担因抗逆性差等品种缺点问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与情与理与法都不通。
三、应由谁对种子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先锋32T24型玉米品种既然是由河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就证明河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判定该品种适应在河北省区域内推广种植。种子使用者在该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推广的区域内种植该品种,发生该品种抗逆差的不适应问题,就应由向该品种发放通行证即审定证书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因品种抗逆性差的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品种退化或病菌进化问题造成玉米不再抗病,要按照品种退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推广经营,而不是由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