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应赔偿

时间:2016-01-17 10:58:11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品种推广

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应赔偿

——未经试验推广黄芪品种和栽培技术案评析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4日,以广东某公司为甲方,以某农场主吴某某为乙方,签订《委托种植中药材黄芪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在新疆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提供一年生黄芪种子6.8吨委托乙方种植黄芪5000亩,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照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种、管、收的情况下保证乙方净收入不低于当年周边地区种植棉花的净收益每亩5000元,乙方承诺收获的全部产品包括黄芪及其种子归甲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1年4月7日将黄芪种子发往乙方所在农场。乙方于2011年4月18日收到种子,于同年4月27日开始播种,5月下旬播种结束。甲方技术人员杨某某对黄芪的播种、田间管理、收获提供了全程技术服务。黄芪长势良好。2011年10月底,因黄芪未成熟乙方无法收获和向甲方交纳黄芪及其种子,甲方同意乙方延期交付黄芪及种子,并要求乙方在当年土地封冻前采收黄芪及种子。2011年11月初,乙方对其种植的黄芪进行了部分采收。由于冬季土壤封冻无法采收,乙方于2012年3月下旬对剩余的黄芪进行采收,并要求甲方予以验收过磅。甲方要求乙方去净黄芪泥土,切掉黄芪的根茎、根须并晾晒后验收。乙方以双方所签协议未约定此项内容为由与甲方发生分歧。至2012年4月中旬,乙方将黄芪采收完毕,因无人收购,堆放于农场。在整个黄芪采收过程中,乙方没有收获到黄芪种子。之后,乙方在该土地上播种了其它农作物。乙方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净收益遭到甲方拒绝,诉诸法院。

法院审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法院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审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又上诉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公司赔偿吴某某损失9769857.07元,出卖黄芪所得价款156066.50元归吴某某所有,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214107元,合计10140030.57元。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和示范的原则。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本案是一起违反因地制宜、经过试验和示范原则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一、农作物品种和农作物栽培措施,都属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某公司向吴某某推广的“一年生黄芪”品种,是科研成果中的技术成果。某公司向吴某某推广的《黄芪种植技术要求》和《黄芪种植管理》等黄芪栽培技术资料以及提供的现场技术指导,是黄芪良种繁育、栽培的实用技术。某公司向吴某某推广的“一年生黄芪”黄芪品种和黄芪栽培技术,都属于农业技术。

二、向农民提供农作物种子、栽培措施和咨询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

某公司在产前向吴某某提供黄芪种子和《黄芪种植技术要求》和《黄芪种植管理》等黄芪栽培书面技术资料,在产中派技术人员对吴某某种植黄芪进行技术指导以及咨询服务,在产后派技术人员指导吴某某收获和加工处理收获的中药材黄芪。某公司这种将黄芪品种和黄芪栽培技术普及应用于黄芪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属于农业技术推广。

三、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向吴某某推广不具备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优良品质等农艺性状的黄芪品种,推广未在新疆石河子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黄芪种植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某公司不能证明“一年生黄芪”品种具有“栽培使用性能”,应当承担盲目推广不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技术成果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不能提供“一年生黄芪”的DUS测验报告,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提供的品种名称为“一年生黄芪”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符合品种标准的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栽培品种,应对“一年生黄芪”不具备栽培性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公司不能证明“一年生黄芪”品种具有“推广使用性能”,应当承担盲目推广不具有推广使用性能的技术成果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提供“一年生黄芪”品种的VCU测试报告,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推广的“一年生黄芪”品种具备在新疆石河子地区种植遗传性状稳定、丰产、抗病的推广使用性能,应对“一年生黄芪”品种不具备在新疆石河子的推广使用性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某公司不能证明“一年生黄芪”品种和栽培技术已经当地试种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应当承担盲目推广未经试种成功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既不能提供《黄芪种植技术要求》和《黄芪种植管理》的备案公告,又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提供的《黄芪种植技术要求》和《黄芪种植管理》是经备案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还未提供《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提供的《黄芪种植技术要求》和《黄芪种植管理》的技术水平得到了科学技术评价。某公司未在推广地区新疆石河子经试验证明其提供的“一年生黄芪”品种和栽培技术《黄芪种植技术要求》、《黄芪种植管理》在当地推广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应当承担未经试种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某公司不能证明其“一年生黄芪”种子符合国家规定原种种用标准,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提供的“一年生黄芪”种子具有繁殖大田用种的使用性能,应当承担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大田用种是指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因为某公司要回收吴某某生产的黄芪种子,所以某公司向吴某某提供的种子必须是黄芪的原种。某公司不能提供其生产“一年生黄芪”原种执行的《膜荚黄芪原种生产技术规程》和“一年生黄芪”原种生产档案以及“一年生黄芪”原种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其向吴某某提供的“一年生黄芪”种子是符合品种纯度不低于99.9%、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高于12.0%的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某公司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赔偿种子使用者吴某某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

(五)某公司不能证明其选择石河子作为黄芪种子繁殖基地和中药材黄芪生产基地符合《种子法》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应对不能生产出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黄芪种子和国家规定中药材标准的中药材黄芪负责。

生产大田用种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原种质量标准。委托吴某某生产黄芪种子,某公司提供的黄芪种子必须是原种。某公司不能证明其按照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的一年生黄芪原种,是保持原品种典型性、不带检疫性病害、虫害和杂草的符合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黄芪属于中药材,中药材生产应当执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某公司不能证明选择石河子作为中药材生产基地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某公司应对不能生产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黄芪负责。

四、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对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吴某某作为农业劳动者和种子使用者,使用农作物品种和栽培技术没有法定义务。吴某某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按照某公司的技术指导进行了田间管理和采收,就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对推广农业技术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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