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11 14:00:1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谁对种子质量负责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种子法》(除特殊说明的外,是指2015年11月4日修订前的《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这里规定的是包装者责任。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这里规定的是说明者责任。虽然《种子法》对种子质量负责的主体已经规定的清楚明白,但是对种子质量负责的错案仍时有发生。本文以一个案例,就谁对种子质量负责,予以分析说明。
案例简介
孟某某系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个体工商户丰收农资经销处的业主,是向种子使用者出售包装种子的销售商。丰产种业系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经营作物范围是玉米杂交种。乔某某是某大学遗传育种学教授。2012年,孟某某向乔教授联系购买吉祥1号玉米杂交种子。乔教授受丰产种业书面委托,将丰产种业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吉祥1号大包装种子销售给孟某某。孟某某要求保证质量,对销售的吉祥1号大包装种子拆包筛选。乔教授安排自己的学生,利用租赁的场地和设备,对吉祥1号大包装种子拆包筛选。筛选后的散种子,分别装入孟某某提供的印制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2319个包装袋内(种子包装袋标注的品种名称是内单305、种子生产商是黑龙江省某种业公司、销售商是孟某某自己开办的丰收农资),和未符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9008个包装桶内。双方依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计量付款。孟某某销售包装种子时,被人举报。司法机关查明已销售的包装种子价值140万余元,未销售的包装种子价值50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孟某某和乔教授等9人合伙生产、销售假种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以孟某某和乔教授等9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分别判处孟某某11年、乔教授8年、其他7人1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案例分析
一、销售假种子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销售;二是明知;三是假、劣种子;四是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依据上述四个要件,分析本案是否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是孟某某等人实施了包装种子的销售行为;二是孟某某和乔教授等人都明知包装袋包装的种子是假种子;三是包装袋内包装的是吉祥1号种子,包装袋表面印制的标签标注的是内单305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四是没有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因为假种子没有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缺少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的要件,所以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销售金额达190万余元,在五万元以上,所以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9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缺少销售要件,不应判乔教授对袋装假种子负责。
假种子是种子质量的一种客观状态,而销售以吉祥1号种子冒充内单305种子的假种子则是一种质量欺诈行为,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乔教授虽然明知使用包装袋包装的种子是以吉祥1号种子冒充内单305种子的假种子,具备明知和假种子两个要件,但是,因为缺少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要件,所以不应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二)缺少明知和销售要件,不应判乔教授对桶装假种子负责。
乔教授及其学生将筛选好的吉祥1号散种子装入孟某某提供的包装桶内;因为包装桶未附有标签,所以乔教授既不知道孟某某是否以吉祥1号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也不知道孟某某以吉祥1号种子冒充什么品种种子。乔教授对以包装桶包装的种子是否假种子,既不明知又未销售;缺少明知的主观要件和销售行为的客观要件,不应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二、谁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不仅规定了假、劣种子的范围,而且规定了对种子质量负责的主体。《种子法》规定的“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决定了《刑法》追究销售伪劣种子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谁应对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负责,应以《种子法》的规定为依据。《种子法》有关“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共有两条:一是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说明者责任;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种子包装者责任。
(一)品种说明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孟某某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是内单305的品种名称、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要点、适应区域的说明。孟某某是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主体,是品种说明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乔教授销售的是吉祥1号散种子,没有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不是品种说明者,不应对品种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
(二)种子包装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适用该条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种子包装和种子分装的概念。
1、种子包装。
种子包装,根据用途分为三类:一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销售该种包装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二是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三是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约束。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附有标签的种子,才可以标签为参照物,根据标签标注的内容判断是否构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应当附有标签。孟某某销售的是附有标签的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作为种子包装者,其应对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负责。乔教授销售的是散种子,缺少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没有种子标签及其标注的内容作参照物,不可能构成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不应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2、种子分装。
种子分装,是指分装人购进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种子后,以分装人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袋、标签,将种子拆分为小包装,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行为。孟某某购进乔教授经营的种子后,以孟某某开办的丰收农资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袋、标签,将种子拆分为小包装。孟某某实行了种子分装行为,丰收农资是分装单位,是种子分装者,其应对种子质量负责。乔教授销售的是散种子,未用自己的包装袋、标签将种子拆分为小包装,其不是种子分装者,不应对分装种子质量负责。
三、种子生产者不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因为《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生产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刑法》也没有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所以既不能要求种子生产者对种子质量负责,也不能追求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一)生产的种子是农副产品,销售的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两者的产品性质不同。
生产的种子,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的种子。生产的种子,因为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等加工处理,种子的净度、发芽率和纯度、水分等质量指标没有保障,所以不具有播种使用性能;未附有标签的,对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及种植季节没有说明,所以不具有推广栽培使用性能。不得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关于工矿产品、农副产品,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划分意见》,种子从播种到收获是种子生产期,收获后的种子属于农副产品,而不属于商品种子。属于农副产品的种子经过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注后,才是商品种子,才能进人流通领域,才是《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资料。
销售的种子,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注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具有播种使用性能和推广栽培使用性能,是农业生产资料,可以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
农副产品是农业产出品,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投入品;农副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性质不同,不应混淆。
(二)生产的种子,无论质量如何,都不违反《种子法》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的种子,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标注,不得销售给农民使用。因为生产的种子不向农民销售,不投入农业生产,所以不可能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不可能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缺少犯罪的基本特征。
2、生产的种子,不向种子使用者销售,不进入市场流通,不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生产的种子,其质量即使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应由种子经营者通过对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使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生产的种子只是加工、包装商品种子的原料即工业生产资料,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4、《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和第十章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种子生产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仅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构成犯罪,没有规定生产假种子的构成犯罪。种子生产,不违反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不侵害刑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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