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02 09:14:46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鉴定
论品种质量现场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武合讲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产生的纠纷,一般可分三类:一类是品种特性又称种性(包括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品质和抗逆性)纠纷,另一类是种子质量纠纷(包括播种质量和真实性),再一类是损失程度纠纷。为与涉及品种的其他问题相区别,以及与种子质量问题相对应,作者将因品种特性问题引起的纠纷称为品种质量纠纷。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发生品种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遵守法律和法规、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鉴定原则问题,略作探讨。
案例简介:2006年初,袁某从经销商赵某处购买了棉花品种“中棉所42”的种子,种植16hm2,因田间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不如宣传的那样好,向某市工商局投诉。在某市工商局主持下,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对袁某种植的“中棉所42”低产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人对同一地块种植的棉花品种“中棉所42”和“炮台”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1、袁某种植的“中棉所42”棉花栽培符合生产常规;2、田间管理正常;3、在土质较好的9.33hm2地块上种植的“中棉所42”出苗整齐,田间表现棉株茎杆细,长势较弱,结铃性差,平均株高35~45cm。棉铃主要集中在下部的三苔果枝上,上部果枝基本无铃,在鉴定期间吐絮率达92%。铃小,平均单铃重4.35g;4、在土壤条件较差的6.7 hm2地块种植的“中棉所42”由于盐碱较重,保苗率46%,平均株高32.4cm。铃小,平均单铃重3.84g;5、经过多点测产,土质较好的9.33hm2 “中棉所42”平均产籽棉2415 kg / hm2,而同一地块的“炮台”产籽棉3480 kg / hm2。土壤条件较差的6.7 hm2地块单产籽棉639 kg / hm2,同块地的“炮台”单产籽棉2760 kg / hm2;6、据调查当地籽棉市场平均价为5元/kg。论证:“中棉所42”是短季双抗棉品种,生育期100—110天,在黄河流域棉区主要作为麦棉二熟栽培品种。由于生育期短,产量相应较低,在黄河流域籽棉平均为2670 kg / hm2。鉴定结论:袁某种植的“中棉所42”棉花品种低产的原因是由该品种的特性所致。袁某依该鉴定报告为证据将种子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04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作者认为,该鉴定报告中对农作物品种质量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其合法性和科学性,值得商榷。
1 检验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司法鉴定所不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指定的测试机构;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特性实施鉴定工作,主体不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特性,我国实行强制性试验验证;《种子法》将该强制性试验验证称为审定。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农业部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各种《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检验品种的特性,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棉花品种“炮台”不是“中棉所42”选育和品种试验时的对照品种。“中棉所42”与“炮台”比较,在一时一地特定的田间现场存在的特性差异,不能证明“中棉所42”在他时他地与他品种他性状比较不具有优良的特性。未遵守、采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棉花》的规定进行品种试验,否定“中棉所42” 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缺乏科学性。“中棉所42”经推广地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品种试验,于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审定公告和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才是“中棉所42”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科学的合法的证据。
总之,确定品种种性的科学方法,是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品种试验,而不是由鉴定机构实施现场鉴定。
2 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中棉所42”棉花品种低产的原因是由该品种的特性所致。品种特性,属于《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品种性状的范畴。《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和《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先试验后推广制度,都是为了确定品种的特性。棉花品种“中棉所42”,虽于2002年通过了河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于2006年12月通过了推广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但2006年初在当地推广时仍属未经审定通过的棉花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通过了审定,应当依据相应的审定公告或审定证书等“鉴定资料”予以判定,而不应依据田间现场植株的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予以判定。在推广应用前通过审定的品种,其植株的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不一定在所有的田间现场(如在本案土壤条件较差、盐碱较重的环境条件下)都表现良好;在推广应用前未通过审定的品种,不一定就不是优良品种,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某些性状也可能表现优良,本案的棉花品种“炮台”虽未通过审定,其在受检地于鉴定时某些性状较“中棉所42”表现良好,就是一例。通过一时一地的田间现场表现来判定某品种的特性或其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通过了审定,缺乏科学性。
同样道理,类似于“袁某种植的中棉所42棉花栽培符合生产常规”、“田间管理正常”等种子使用者采取的生产技术,因都是田间现场鉴定时的过去行为,鉴定人在田间现场不可能看到种子使用者如何播种或栽培管理,田间管理不属于依据田间现场这类“检材”能够鉴定的事实;应当依据与种子使用者整地、施肥、播种、管理等有关的单证和生产档案以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类“鉴定资料”进行判定。
3 检验范围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盐碱较重”、“土壤条件较差”等不是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法规规范的用语,检验报告中使用这类用语,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假设“盐碱较重”是指土壤含某种盐分的数量较多,比例较高;“土壤条件较差”是指土壤肥力条件或耕作条件等不符合《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应当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的测试机构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的方法,依据《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GB/T17134~17141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规范,通过对土壤质量有关元素的测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标准予以比较,进行客观鉴定。鉴定业务范围不包括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田间现场对棉花产地环境条件进行主观鉴定的做法,缺乏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