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马铃薯种薯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7-11-02 15:57:38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关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马铃薯种薯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备案流水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备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对于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等3种主体的备案,需要持证种子企业在网上填报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形成备案流水号,备案者凭备案流水号即可完成网上备案,同时,备案者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由备案者直接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备案,不需要持证种子企业的备案流水号。

二、备案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与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时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购销凭证”的复印件;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代销合同”的复印件。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种薯购销凭证,以及马铃薯种薯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薯数量等材料;不需要提交持证种子企业委托代销合同的复印件。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法律顾问 武合讲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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