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违法性

时间:2018-05-04 09:57:34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鉴定

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违法性

武合讲 任晓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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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5日,某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出具《关于马铃薯费乌瑞它等原种出苗率低原因及损失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种子使用者从种子生产经营者购买的马铃薯品种费乌瑞它的原种100吨种植的500亩马铃薯田间病株特别多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给予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25日制作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100吨费乌瑞它马铃薯原种种植后发病植株较多,经专业技术部门检验,所有送检的病株及马铃薯样品中均检出胡萝卜软腐果胶杆菌巴西亚种(Pect0bacterium carotovorum subsp. Brasliensis,pcb )引起的马铃薯黑胫病。由于黑胫病主要靠种薯传播,种薯带病,土壤一般不带病,所以种薯是本案马铃薯黑胫病的病源。500亩总损失为1272100元,供种方承担75%责任为954075元的鉴定意见。某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付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种子使用者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据,将种子生产经营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540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文就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种薯带病等种子质量问题以及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行为的合法性,谈点意见。

一、“司法鉴定机构”不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马铃薯种薯等种子质量鉴定的,违反法律规定。

种子质量检验,是查明事故原因的前提;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检验种子质量。《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法》和《计量法》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从事种子质量检验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主管部门的双双行政许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只要委托不属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种薯等种子质量鉴定,无论是否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都违反《种子法》和《计量法》的强制性规定。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未使用标志CASL,又未使用标志CMA,证明司法鉴定中心不是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主管部门双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种子使用者种植的马铃薯田间植株感病率进行检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不是“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行使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权力,违反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现场鉴定办法》)。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应当执行《现场鉴定办法》。《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该规章将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政权力,授予给了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又不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符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确认权的法定条件,法律没有授权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某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受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为负责监督,应对司法鉴定中心不执行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规程、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不执行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测产方法的违法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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