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5:28:02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鉴定
行政鉴定与企业鉴定不应混淆
武合讲
农业部依据《种子法》授权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现场鉴定是指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为确定种子使用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法》授予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行政确认的专属职权。除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管理权,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种子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享有行政管理的专属职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的规定,注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从事农业技术鉴定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维护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行政鉴定”的专属职权,不是放开农业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权。将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活动的行政确认专属职权与企业鉴定相混淆,采用企业鉴定意见裁判案件,违反《宪法》和《种子法》的规定。
在我国,除种子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使用事故组织实施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外,对于交通、火灾、医疗、工伤、农机、农药等事故的技术鉴定,也都由行政机构组织“行政鉴定”,不实行行政许可。将“企业鉴定”和“行政鉴定”相混淆,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