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使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时间:2023-05-02 15:35:4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种子使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武合讲

《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上述规定的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都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一、可得利益损失是利润损失,不是物资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种子使用者无权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可得利益损失是利润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得利益是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9项规定的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可得利益损失是利润损失,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物质损失,种子使用者无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可得利益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1.可得利益是预期利益,是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实际性。可得利益以合同履行为前提,合同未履行的,不可获得利益。

2.可得利益不具有必然性,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是可能获得,也可能不获得的利益。合同得到履行的,既可获得利润,也可获不到利益甚至亏损。

二、购种价款和其他损失,不是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种子使用者无权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第一,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第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购种价款和其他损失虽是物质损失,但是由于是种子使用者从事农业生产自行投入生产成本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购种价款和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种子使用者无权就购种价款和其他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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