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5:07:2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种子法的修订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判定
武合讲
2000年发布的种子法,经过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正以及2015年修订,形成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下称2016年种子法)。修订前的种子法和修订后的种子法,关于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规定不一致。特别是对修订后的种子法规定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理解不准确,出现了许多错案。本文借助一个案例,谈谈种子法修订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判定有关问题。
案例基本案情
2016年3月,YG种业将生产的玉米杂交种早60的没有标签的大包装种子销售给翟某某,翟某某将购买的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销售给董某某,董某某将购买的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销售给吴某和赵某某,吴某和赵某某将购买的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以及自行印制的具有玉米杂交种品种名称新玉81号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包装袋交给HY种业,委托HY种业将早60大包装种子分装成标注品种名称新玉81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吴某和赵某某将HY种业分装的以早60种子冒充新玉81号种子的假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司法机关追究YG种业、HY种业以及涉案10位自然人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裁判结果的对与错
吴某、赵某某将购买的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以及自行印制的具有玉米杂交种品种名称新玉81号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包装袋交给HY种业,委托HY种业将早60大包装种子分装成新玉81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HY种业和吴某、赵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共同犯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HY种业和吴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司法机关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追究销售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的单位YG种业和个人翟某某、董某某的刑事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2013年种子法将生产的种子和经营的种子称为商品种子,经营没有标签的商品种子,虽然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一)2013年种子法将生产的种子和进口的种子都称为商品种子。商品种子是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2013年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依据上述规定,生产的种子,属于商品种子。依据2013年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口种子属于商品种子。商品种子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2013年种子法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违法
1.经营的种子范围。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的规定,处于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每个环节的种子,都属于经营的种子。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违法。2013年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没有标签的商品种子,属于违法。
(三)2013年种子法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不构成犯罪
2013年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不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没有标签的种子,不属于2013年种子法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没有标签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识不符合要求。标识不符合要求,不等于不合格产品。经营没有标签的商品种子,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二、2016年种子法未再将生产的种子称为商品种子;生产的种子不再属于禁止销售的假、劣种子
(一)2016年种子法未再使用“商品种子”这个词
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因为尚未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加工、分级、包装,所以不是《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为了防止将生产的种子和《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相混淆,2016年种子法未再使用“商品种子”这个词。
(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处理种子纠纷案件,再将生产的种子按照商品种子处理,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法律规定了从生产的种子到销售的种子转化过程。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必须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过加工、分级、包装,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才转化为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2.将生产种子按商品种子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YG种业销售的是生产的种子,既未经加工、分级,又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属于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将YG种业销售的生产种子,按照商品种子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销售没有标签的大包装种子不等于为分装假种子提供原料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HY种业接受吴某、赵某某委托,对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实行分装,应当对没有标签的早60大包装种子实行加工、分级,根据加工、分级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种子质量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包装为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2.不符合种子质量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不能包装成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予以销售,如果符合粮食标准或者饲料标准,可以包装成粮食或者饲料予以销售。这就是说,大包装种子既可作为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种子的原料,也可作为加工、分级、包装商品粮食或者商品饲料的原料。大包装种子分装的产品,究竟是销售的种子,还是粮食或者饲料,只有待经过加工、分级、包装后才可确定。对大包装种子进行加工、分级、包装的产品,不一定是终端销售的种子;大包装种子不一定是终端销售种子的原料。
将YG种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的早60大包装种子,与HY种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分级、包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相混淆,追究YG种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属于对产品性质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但是,具有证据证明由YG种业提供没有标签的早60种子作为HY种业分装以早60种子冒充新玉81号种子的原料共同生产销售以早60种子冒充新玉81号种子的共同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依据2016年种子法规定,生产的种子可以销售
1.不应将大包装种子和没有标签的种子相混淆。大包装种子,是对种子包装装重的称谓。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标签的种子,是指销售应当附有标签而没有标签的种子。种子包装装重的大小,与种子应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关系。
2.没有标签的种子和大包装种子都可销售。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种子生产者可以自己加工、分级、包装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进行销售,也可以销售给其他经营者加工、分级、包装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进行销售。
《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因为只有大包装种子可以销售的前提活动,才会具有将购买的大包装种子实行分装的后续活动,所以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销售。
3.即使是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的种子,也可以销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上述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种子、农民个人自繁常规种子、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的种子,都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也可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或者向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
(五)依据2016年种子法规定,生产的种子不能判为假、劣种子
1.种子生产经营,分为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类活动。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分为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类活动。
2.种子生产,是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开端。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的规定,种子生产是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开端。
3.生产的种子,不可能判为假种子。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因为尚不是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没有标签标注的内容作参照物,不能判定标注内容的真实性,所以不能判定生产的种子为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假种子。
4.生产的种子,不可能判为劣种子。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的种子,不是依据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种子,因为尚未加工、分级、包装,没有分级结果作为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根据,所以生产的种子不能判定为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劣种子。
(六)对于销售不需要附有标签的种子,不得以没有标签为由判为假种子
1.2016年种子法未再使用“经营的种子”一词。2016年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将2013年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经营的种子”,修订为“销售的种子”。2016年种子法未再使用“经营的种子”一词,避免与“销售的种子”相混淆。
2.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不应混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的种子,是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的对象,是种子经营的原料。原料和成品不应混淆。
3.种子经营和种子销售不应混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等是种子经营的中间环节,销售是种子经营的终端环节。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中间产品与终端销售的种子不应混淆。
4.2016年种子法明确了“销售的种子”范围。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依据上述规定,“销售的种子”是指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处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终端环节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处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他环节的种子,例如生产的种子或者待分装的大包装种子,都不是销售的种子。
5.对于不需附有标签的种子,不得判为没有标签的假种子
2016年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没有标签的假种子,是指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对于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种子,因为不需要附有标签,所以不得以没有标签为由判为假种子。
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电话: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