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07:40:05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种子质量的验收和索赔
武合讲
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实践中,除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的纠纷外,还常发生种子生产经营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为了帮助当事人正确处理上述纠纷,本文引用一个案例,谈谈涉及种子质量验收和索赔的几个问题。
文引案例的基本案情
住所地山东省的A种业公司和住所地甘肃省的B种业公司,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大豆的种子生产经营者。C种子管理站是甘肃省某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D农业技术推广站是甘肃省某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技术》,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大豆种子。B种业公司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与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分别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由B种业公司向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供应大豆种子。2022年4月12日,B种业公司和A种业公司签订《大豆种子采购合同》,B种业公司支付购种价款1399979元,购买A种业公司生产的大豆种子。A种业公司依照B种业公司的指示向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交付了B种业公司所购买的大豆种子。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将A种业公司交付的大豆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用于农业生产。种子使用者使用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售的大豆种子播种后出苗率低、成活率低遭受损失。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向B种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4986800元;B种业公司未赔偿。B种业公司以A种业公司为被告,以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为第三人,以A种业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B种业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种业公司赔偿损失7318583.74元。为证明A种业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存在质量问题,B种业公司、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向法院提交四份检验报告:2022年5月7日,B种业公司委托检验结论为发芽率68%;2022年6月10日,D农业技术推广站委托检验结论为发芽率30%;2022年7月6日,D农业技术推广站再次委托检验结论为发芽率48%;2022年7月6日,C种子管理站委托检验结论为发芽率52%。法院一审判决A种业公司向B种业公司退还购种价款1399979元,驳回B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A种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B种业公司已将案涉大豆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B种业公司既收回了经营成本又获得了经营利润,没有损失;种子使用者已将大豆种子用于农业生产,造成大豆种子不可能退回即不能“退货”;仅有A种业公司向B种业公司“退款”,没有B种业公司向A种业公司“退货”,B种业公司获得不当得利,A种业公司遭受不当损失,对A种业公司不公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B种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尚在审理中。
一、《种子法》规定的损失原因和赔偿额
(一)损失原因和赔偿项目
1.损失原因。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规定,遭受损失的原因包括两类:第一,是种子质量问题;第二,是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2.赔偿项目。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规定,赔偿额包括三项:第一,购种价款;第二,可得利益损失;第三,其他损失。
(二)损失原因和赔偿项目的关系
1.种子质量问题和赔偿项目的关系。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都属于种子。种子质量问题,因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质量特性不同而不同。以大豆等籽粒类种子的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的四项质量特性为例,种子质量问题和损失赔偿项目的关系如下:①品种纯度属于遗传质量特性。品种纯度存在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可以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去杂等费用损失。②净度和发芽率属于播种质量特性。净度和发芽率存在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可以包括种子清选、增加播量或者退货的费用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③水分属于贮藏质量特性。因水分存在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可以包括种子干燥、种子贮藏等费用损失,不包括购种价款和可得利益损失。
2.标注的内容不真实和赔偿项目的关系。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主要是因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使用说明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不真实。因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的损失,可以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具体到文引案例,因为发芽率低至30%~52%,不具有播种的实用价值,所以不可播种;在播种后发现因发芽率低造成出苗率低的,应当改种。即使是种子使用者以因种子发芽率问题遭受损失为由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赔偿额,也只可包括购种价款和补种费用,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遭受损失,不可依据《种子法》规定要求赔偿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遭受损失,不可依据《种子法》规定要求赔偿
因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是种子使用者,所以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受2015年修订《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特别保护。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无权要求赔偿;只有在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后,才有权向种子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追偿。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遭受损失,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赔偿
种子生产者、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民法典》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之间买卖种子,应当签订种子买卖合同。交付的种子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种子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请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三)《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额和《种子法》规定的赔偿额不同
《民法典》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经营利润损失;赔偿额仅具有补偿性,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种子法》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减产损失;赔偿额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既包括农业生产利润损失又包括农业生产成本损失。
具体到文引案例,B种业公司无权以因种子发芽率问题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赔偿,只可在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后,向A种业公司或者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追偿。B种业公司未赔偿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向A种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7318583.74元,不符合《种子法》关于追偿的规定。
三、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验收义务
(一)种子使用者对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验收义务
种子使用者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不具有检验种子质量及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真实性的能力,对交付的种子质量及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验收义务。
(二)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验收义务
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具有检验种子质量及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真实性的能力。买受人收到种子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将种子的数量、质量、标注内容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种子的数量、质量、标注内容符合约定。
具体到文引案例,B种业公司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具有检验种子质量及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真实性的能力。B种业公司指示A种业公司将大豆种子交付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交付之后的大豆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应由B种业公司负责。
四、验收种子质量及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真实性的依据
(一)验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2015年修订《种子法》第四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验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真实性,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是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验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二)验收种子质量,必须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验收大豆种子质量,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粮食作物种子第2部分:豆类》。《粮食作物种子第2部分:豆类》5检验方法规定:“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GB/T3543的规定”。GB/T3543虽然属于推荐性标准,但是一旦被纳入强制性标准,就具有必须执行的约束力。GB/T3543.4规定,大豆种子发芽试验初次计数天数5d,末次计数天数8d;计数期间为4d。案涉四份检验报告载明的末次计数天数为7d,较GB/T3543.4规定的计数期间少了1d。而且,四份检验报告记载的发芽试验结果,超过了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最大容许差距。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计数期间和超过最大容许差距的检验报告无效。
五、贮存条件和质量保证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种子使用者不具备规定贮存条件,种子使用者对购买的种子应当“即买即用”。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都不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都不具备贮藏种子的基本设施、检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等规定条件。
2022年4月,B种业公司、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就将案涉大豆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用于农业生产。2022年7月,B种业公司、C种子管理站和D农业技术推广站才从种子使用者使用剩余的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下贮存近3个月的种子中提取样品委托种子质量检验,因为检材的保管违反《种子法》规定,所以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检验结果对于A种业公司销售的种子质量不具有证明力。
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决定了经过种子经营者验收的种子,不存在种子质量问题或者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问题
《种子法》设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求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等条件,就是为了提高和保证种子质量。《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按批次保存种子样品,就是为了种子质量问题及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保证可追溯。
具体到文引案例,A种业公司和B种业公司都是领取经营范围包括大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A种业公司和B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的每批大豆种子都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都应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按批次保存种子样品,保证可追溯。在该案庭审中,A种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案涉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档案和按批次保存的种子样品,特别提交了向B种业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保存的出库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和种子样品,保证向B种业公司销售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可追溯。B种业公司没有提交案涉大豆种子经营档案和按批次保存的案涉大豆种子的样品,不能保证销售的种子质量可追溯,是法院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作者武合讲,系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邮箱whj148@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