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4 14:24:40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标签
运输包装不等于种子广告
作者:武合讲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法没有规定,运输的种子其种子包装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依据《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GB/T4122.1—2008)规定: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贮存为主要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销售包装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它具有保护、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运输包装上的内容不是种子广告,不“具有保护、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当事人运输包装袋上标注的“高抗病”、“特大铃”、“单铃重6.5g”、“衣分40.6%”,是向购买该批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告知的内容,不是向种子使用者或消费者告知的内容;其告知对象是特定的,不具广而告之作用。依据种子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条件的种子经营者完全有义务和能力做到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主要性状描述等内容与审定公告一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和将含有上述内容的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以当事人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为由,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