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不属于可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

时间:2009-12-14 15:08:18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不属于可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

                   武合讲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本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对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但是,《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并没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对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不足。

种子属于产品,种子质量必须符合《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与《种子法》的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种子法》是规范种子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种子法》没有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具体到种子,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产品,就是《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假、劣种子;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不属于可以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对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符合《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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