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6 08:42:50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品种推广
———案例———
案例一:2004年12月下旬,丰都和垫江县个体户古某、李某销售劣质玉米种子被工商部门查处,该案被列为今年上半年重庆市十大农资案之后,代为发货的袁隆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指涉嫌销售劣质种子,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后虽经证实:公司仅根据山西谷子所的安排将“潞玉13”发往山西谷子所在重庆的客户,仅为物流协助关系,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此事系代人受过。但公司也受到一定的名誉损失。
案例二:今年春天,沈阳新城子区新城堡四村农民刘德林在一次展销会上,看到了一种叫“长白巨葱”的葱子。宣传说,这种大葱个头儿大,能长到2米高,而且亩产可达万余斤……尽管价格高于其他葱子几倍,刘德林还是先后买了7袋种子回家。到了收获的季节,刘德林才发现种下的大葱并不像宣传的那样亩产万斤以上,很多葱甚至不如往年的普通品种,还有些竟长成了“鸡爪葱”。
案例三:今年一季度,青海种子公司突然在市场上发现青海省油菜研究开发中心繁殖生产的“青杂2号(303)”油菜种子,而从其包装袋分析来看,纯属假冒伪劣种子。后经西宁市警方调查,这是种子经营者为牟取私利,购买油菜子,加工后,冒充“青杂2号(303)”。已经销售的假种子可播种3万亩,主要销往陕西、甘肃及青海省一些地区。这些种子要么产量极低,要么绝收,将给农户造成极大的损失。
俗话说“一年之际在于春”,春播中遇到了假种子,可真让农民有苦难言。而这段奇事还在不断升级中,如今,假种子又戴上了科技的高帽子。先有“重庆假种子案,隆平高科代人受过”,后有“济南市普通麦种经简单包装,摇身一变竟成‘航天育种’”。据农业部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17个省份共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299件,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共564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历时18年后,中共中央连着两年颁布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可见一斑。而如何通过最有效的途径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是长久以来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专家说法———
问题一:销售假种子侵犯了农民的哪些权利?
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首先,种子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种子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种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是对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第三,种子经营者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是典型的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二: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维权?
任大鹏: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有权要求赔偿。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质量纠纷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购买假种子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会遇到障碍,可以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寻求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如向种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武合讲(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出现种子纠纷后,种子使用者可先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待形成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申请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或上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怎样区分假种案和品种侵权?怎么判处?
任大鹏:品种侵权与侵犯品种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品种侵权是指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以某品种的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行为;而侵犯品种权是指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对拥有品种权的种子选育者的利益的侵犯,是侵害育种者知识产权的行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种子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第二类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根据该规定,以某品种的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的种子,也属于假种子的范围,所以,品种侵权的行为本身也是属于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也是一样的。
武合讲: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假种子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农民可在收获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种子公司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即产值)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要求他们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的行政责任。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达到两万元以上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和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四:现有措施哪些地方需要加强?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对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农业领域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通过提供专有产权保护,能够切实保障育种者的权益,激励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构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
陈凤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加强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对品种权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是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任大鹏:从现实看,由于种子经营者的非法趋利动机、农民对种子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和种子经营者与农民之间在交易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提高农民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对策措施保障农民利益。其中,更为迫切的是,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能够使用到放心种子;其次,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农民在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利益时有更便捷、更有效的渠道。
武合讲:首先还是要完善种子立法,制定种子质量检测检验规范、田间现场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等。其次要加强种子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鉴于种子纠纷具有集团性、时效性、技术性等特点,我建议设立首问负责制,由首次接受农民投诉的种子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在被控种子的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种子质量检测、事故原因及损害程度的田间现场鉴定、损失数额鉴定等,依法给予经营假、劣种子的经营者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或者仲裁、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及时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启示与思考———
法律法规的完善,市场的有效监管,各级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都是必不可少的。种子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种子的使用者主要是处于市场不利地位的广大农民,因此假、劣种子对农民的利益会带来严重侵害,上升到国家层面,甚至会直接危及到粮食安全等问题。如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能够使用到放心种子,老百姓吃到放心粮,不仅仅是农民和有关官员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大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提高农民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对策措施保障农民利益都是箭在弦上、迫在眉睫的问题。“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解决了农民的种子问题,才可能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新闻缘起
农业部统计显示,截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国十七个省份共查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共八百六十三件。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此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说,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对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农业领域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通过提供专有产权保护,能够切实保障育种者的权益,激励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构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据新华社电 文章来源:科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