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5 17:38:4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合法性辨析
武合讲1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2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5)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处理种子刑事案件、种子行政管理、种子民事纠纷经常使用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辨析,是处理种子案件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作者利用某部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制作的一份检验报告,对如何辨析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检验内容、适用范围、检验结论是否合法,谈谈一己之见。
1检验报告案例。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辨析。
《种子法》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里规定的是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根据检验报告上所使用的标志,即可辨析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实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依据该制度,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上,应当标注CMA和CASL两个标识及两个证书的编号。CMA和CASL两个标识具有不同的含义。“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该机构可以从事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CASL”表明该机构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可以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和从事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案例检验报告标注了CMA标志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编号,表明该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没有标注CASL标志及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编号,不能表明该机构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其不具有可以从事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其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是不合法的。
3检验项目范围合法性辨析。
检验项目范围,是指检验机构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的范围,包括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检验项目范围由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和适用范围三部分构成。
3.1检验项目合法性辨析。
检验项目是指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活动或者质量指标。案例检验报告在检验项目一栏填写的是:“植株生长异常,是否与品种有关”。“植株生长异常,是否与品种有关”,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目的中的确定因果关系,不属于种子质量检验项目中的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活动或者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不合法。
“植株生长异常,是否与品种有关”,如果属于以性能表现为基础的检验方法,需经能力验证确认后方可列入考核认定的检验项目范围。未经能力验证确认列入考核认定的检验项目范围,该机构超越检验项目范围进行植株生长与品种因果关系的检验,不具有合法性。
3.2检验内容合法性辨析。
检验内容是指检验项目的关键检验特性或者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例如,结球白菜杂交种的检测项目的名称应填写为:真实性和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重量、生活力、种子健康;检验方法中的检测依据名称应填写为:《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检测依据编号应填写为GB/T3543.1~3543.7—1995 GB16715.2—1999 GB20464-2006。对于《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特殊检验项目,可以使用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方法。对于以性能表现为基础的检验方法,需经能力验证确认后方可列入考核认定的检验项目范围。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项目范围,是否包括以性能表现为基础的检验方法,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判断。请注意,田间现场检验不是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检验与田间现场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1]和《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2]等文章中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田间现场鉴定,不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既不是检测依据的名称,又不是检测依据的编号,不能成为检验依据。田间现场鉴定的对象,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受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影响生长发育而成的农作物植株,因田间现场已经不存在种子,故不可能对种子实施检验。田间现场鉴定不是经能力验证确认为考核认定的检验项目范围。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将田间现场鉴定作为检验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3.3适用范围合法性辨析。
适用范围是指检验内容所适用的作物种子种类或者特定对象、特定特性。例如,案例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的授权的作物种子种类是:玉米、洋葱、大头菜、苦瓜、茼蒿、胡萝卜、茴香、莴苣、蕹菜、雪里蕻、豌豆、细香葱、牛蒡、石刁柏、落葵、芫荽、金花菜、白菜、芥菜、甘蓝、芜菁、佛手瓜、甜瓜、越瓜、菜瓜、笋瓜、丝瓜、瓠瓜、西瓜、冬瓜、节瓜、西葫芦、扁豆、兵豆、大刀豆、马齿苋、四棱豆、矮豇豆等7 类57 种作物的种子,若其超越适用范围对南瓜砧木实施检验,就不具有合法性。
3.4检验结论合法性辨析。
检验结论是对被检种子种子质量的判定。国家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填写的标准。参照《GB/T 2930.11--2008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6. 5检验结论的填写方法,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结论应表述为:该批种子经检验,依据××××(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为合格种子或不合格种子。实施委托检验的,综合定级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为合格种子或不合格种子。仲裁检验的,在有委托方提供判定依据的情况下,表述为“该批种子(或送检样品)经检验符合(或不符合)××××(双方的合同、协议或生产该产品时所执行的有效标准等)规定”。案例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填写的内容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我中心工作人员与专家组成员于2010年11月25日对某某省某某县王杲铺镇王杲铺村、王杲屯村和肖屯村等地以‘某某黄瓜砧木’嫁接黄瓜种植后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经调查,专家组认为,所种植的黄瓜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产生的嫁接苗根部不能正常生长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的导致”。很明显,上述内容是对黄瓜砧木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导致苗黄、根少、根烂等现象的原因的分析论证,而不是对黄瓜砧木种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判定,是田间现场鉴定的鉴定结论。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的内容是田间现场鉴定的鉴定结论,显然与种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或标签标注指标不具有关联性,检验结论不合法。
武合讲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13605306590、010-62128839
[1] 武合讲,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31-32
[2] 武合讲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中国种业,2008年增刊,2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