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06 18:22:0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总价包干的饭店设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饭店项目进行设计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应该如何理解产生了分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无法使用,需要由己方重做,故应增加设计费; 被申请人则认为自己提供的方案已经符合合同的要求,申请人要求增加设计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并以此为由解除了合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不具备解约权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方案阶段的全部设计费。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返还定金。
二、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合同有关“概念性设计方案”的条款约定不明,是双方出现履行障碍的主要原因,对此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申请人的加价要求虽然延迟了合同的履行,但由于被申请人并没有完全履行提供设计前置条件的合同义务,方案设计阶段的期限实际上还未开始起算,不符合被申请人自称依据的“给甲方进行本项目的日程带来损害”的单方解约条件,故被申请人属不当解除合同,无权收回定金。而申请人也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方案阶段设计费支付的条件,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没有得到支持。
三、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从合同约定本身来看,本案合同中对所谓“甲方所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应符合什么标准约定不明,导致双方一开始就在概念设计的理解上发生争议,这是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主要障碍。此外,在对设计图纸和资料的提交、修改、确认及批准的时限等问题上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合同中都缺乏明晰的约定。仲裁庭认为,导致本案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问题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使得双方都存在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申请人一方不符合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一定要单方解除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