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完全部债务却败诉,原因为何

时间:2018-06-28 01:12:48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在规定期限内清偿了全部债务却败诉,原因为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并与其债权人王某、某实业控股集团、某经济发展公司共同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同意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借款减免部分利息,减免后本息合计3亿元。某实业控股集团与某经济发展公司共同为地产公司偿还王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房地产公司承诺在12个月内归还借款本息,又承诺其中1月31日前偿还9000万、6月30日前偿还6000万、11月30日前偿还1.5亿,如果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则协议所约定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两保证责任人也分别出具了《债务担保函》。

之后房地产公司将第一期还款9000万元汇入王某指定帐户,但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应当于6月30日偿还6000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讨未付,实业控股集团和经济发展公司亦未代为偿付。在9月30日房地产公司完成了第二笔还款、12月完成了第三笔欠款。王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对减免的利息不再减免。而房地产公司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偿还王某3亿元,故该协议中约定的分期还款只是对还款可能的预期。房地产公司已经履行完所有还款义务,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实业控股集团认为承诺的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担保义务。最终法院对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既承诺概括的时间段,又承诺具体时限,应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

关于本案例,首先明确一点,《债务重组协议》明确约定,“某实业控股集团与某经济发展公司共同为地产公司偿还王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出具《债务担保函》。实业控股集团应当对房地产公司向王某支付借款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关于房地产公司承诺应在12个月内归还借款本息,其中1月31日前偿还9000万、6月30日前偿还6000万、11月30日前偿还1.5亿。对该条承诺应作整体理解。首先明确了12个月的还款期限,是一个概括的时间段,随后又承诺了分三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补充和具体化,不存在哪一句应优先适用。同时,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公司既承诺了概括的时间段,又承诺了具体的时限,对此应作出有利于债务履行,并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所以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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