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7 21:08:12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债权银行以下属支行实现债权是否违反法律
某金属制品公司为某银行与某物资公司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之后物资公司违约,某银行下属支行直接扣划了金属制品公司账户上的款项。故金属制品公司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是某银行而非其下属支行,该支行无权划取金属制品公司的资金。
合议庭意见:保证人应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履行债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金属制品公司的请求,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律师说法:保证人应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履行债务
本案例的问题焦点就在于债权人下属支行直接划转保证人资金的问题。首先《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即按照约定某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金属制品公司账户上的款项。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并非是下属支行,该支行按照上级银行(债权人)指示直接扣划金属制品公司款项确实存有操作不当的问题,但是扣划的款项并未超过金属制品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并未实质损害其经济利益,且该支行依据《保证合同》中金属制品公司的授权扣划资金,属于依合同自力救济的行为,既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
简单的说债权人以其子公司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关键因素在于不能损害保证人利益同时要在担保责任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