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18-06-02 22:09:34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由某建材厂提供保证担保,某汽缸盖厂从某银行借款,期间多次以购置原材料为由借新还旧,最终汽缸盖厂经营越发困难。之后银行与某金融公司及汽缸盖厂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银行将其未受清偿的债权转让给某金融公司,汽缸盖厂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金融公司履行偿还本息的责任。担保人某化工公司承诺向金融公司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但之后不久汽缸盖厂进入破产程序。化工公司函告金融公司,由于其经营状况不乐观,无力清偿债务。金融公司遂将其债权本息转让给建投公司。之后建投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某商贸公司。

某商贸公司要求化工公司偿还本息,化工公司认为其对借新还旧问题不知情,另外主债务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等问题,应免除担保责任。

合议庭意见: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化工公司的请求,免除其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关于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改变对担保责任的影响问题,另一个是关于借新还旧的问题。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

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原材料”,但主债务人用上述贷款归还了之前的借款。按照《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主债务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借新还旧的问题,《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下,商贸公司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需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或者新贷与旧贷保证人均系化工公司。但是商贸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点。

总之,由于主债务人改变借款用途,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且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新还旧的情况保证人也并不知情,故保证人对该笔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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