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8 21:29: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隐名代理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0年9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A公司所有的重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出售等相关事宜。受托后,B公司将出售房屋的相关信息登记于某网站。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未按期支付首付款。B公司遂将房屋转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C公司知道后,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房屋、超越了A公司对其授权、对C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5万元。
合议庭意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合议庭经审理,代理人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构成隐名代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应当根据隐名代理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律师说法: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强调的仅仅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样一个事实要件,而法律并无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人不得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此,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代理人实际并无代理权。而在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明显是存在的,只是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已,显然不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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