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能否解除?

时间:2018-04-26 20:03:1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能否解除

A食品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A食品公司将其所有的“好食惠”商标及旗下产品授权B投资公司使用。为获得“好食惠”商标及产品经营权,B投资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品牌保证金12万元。但直至B投资公司交付品牌保证金,也会收到A食品公司提供的关于“好食惠”商标的相关信息,及旗下产品其实际经营状况。后经多方查证,B投资公司发现“好食惠”并非注册商标,无奈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食品公司没有将其未取得“好食惠”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向B投资公司披露,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B投资公司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说法: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由信息披露义务。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构成欺诈。

本案中,A食品公司没有将其未取得“好味美”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向B投资公司披露,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B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是关于“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能否解除?”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执业机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 涉外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文道全律师 > 文道全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