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6 15:51:48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4年3月10日,A地产公司与B广告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A地产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一层商铺租与B广告公司用于经营,租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租金每月3000元,租金按季支付。后经A地产公司同意,B广告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C贸易公司。后A地产公司未通知B广告公司与C贸易公司,与D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售,C贸易公司得知后提起仲裁,要求A地产公司承担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违约责任。
合议庭意见:C贸易公司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意庭经审理认为,B广告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C贸易公司系经A地产公司同意的,C贸易公司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A地产公司未经通知,擅自将房屋出售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C贸易公司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根据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目的探究。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同时亦是为了维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形成的依赖关系,保障其对租赁房屋的稳定使用状况,鼓励长期投资。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者,与租赁房屋形成密切的依赖关系,其合同权益更容易因房屋产权的处分受到损害,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既存的房屋占有关系稳定下来,减少对次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由于在合法转租关系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转租情况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在出租人欲出售租赁房屋时,不仅应该提前通知承租人,还负有提前通知实际占有使用其房屋的次承租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是关于“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