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1 18:23:55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企业工作人员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某加油站工作人员何某因个人需求向程某借款,并承诺加油站承担连带责任(无加油站法人授权)。并在借条的担保人栏加盖了加油站公章,之后何某又出具承诺书,并在担保人栏亦加盖加油站公章。之后,何某无力偿还欠款,程某要求加油站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加油站投资人白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加油站向程某保证担保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其请求。
律师说法: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
本案例中,何某作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以加油站的财产为自己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超出职权范围,在没有加油站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既构成无权代理。而程某出借款项时,明知何某将资金并非用于加油站经营,程某作为出借人更应仔细审查何某是否具有代理权限,但并未要求其出具加油站的授权委托书,亦未要求加油站的投资人予以确认。因此,程某主观上也并非无过失。
《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加油站及其投资人白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