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20:39:5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一、案情介绍
申诉人(卖方)和被诉人(买方)于1981年4月19日签订了第810413B号售货合同。合同规定由申诉人分期分批向被诉人供应两种规格的抽油杆共100000件,总价为2292108.18美元,CIF休斯顿。
付款条件原为信用证货到议付,后双方协议改为卖方装船后50天内由买方电汇付款。申诉人自1982年1月至1982年8月先后分六批向被诉人交付了两种规格的抽油杆共29700件。被诉人支付了第一、二批共5200件抽油杆的货款,未支付第三、四、五、六批共24500件抽油杆的货款共计539314.15美元。被诉人曾提出,由于包装不佳,致使到货后发现有部分抽油杆受损,因此要求申诉人给予补偿。对此,申诉人和被诉人的代表于1982年8月10日在北京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申诉人同意凡因包装不佳和品质不佳而造成的损坏,可根据有权威性的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补偿,被诉人同意从北京回到美国后立即将未付的货款电汇给申诉人。协议签订后,被诉人回到美国曾向申诉人寄来一些有关抽油杆受损的损失和其他费用的单据,要求申诉人付款,但未按照协议的规定将应付未付的货款电汇给申诉人。
二、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
1.被诉人(买方)1982年8月从北京回到美国后,本应按1982年8月10日协议立即将未付的货款电汇给申诉人,但被诉人实际上未履行其义务,对此,被诉人应承担责任,支付应付而未付的货款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申诉人的损失,并加计利息。
2.申诉人(卖方)应在被诉人提出有效的单据后,将抽油杆到货后经检验确定的由于包装不佳及/或品质不佳造成抽油杆受损的损失和有关的费用,立即汇付被诉人,但申诉人收到单据后并未将应支付给被诉人的款项支付给被诉人,对此,申诉人应承担责任,应将应支付的款项付给被诉人并加计利息。
3.在本案中,被诉人和申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仲裁手续费及有关的费用应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合理分摊。
三、律师说法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