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1 23:09:09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案情介绍
1993年7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出口合同。约定:申请人以CIF釜山到岸价360美元每公吨售予被申请人俄罗斯海域生产加工冷冻狭鳕原条鱼610吨,申请人运输船大副同被申请人接货人共同理货校对品种、种类及数量,签字后生效,并在卸货后2日内,被申请人将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规格、比例传真申请人,申请人凭大副收据和进口质量、检疫证、商业发票向银行议付。合同为中韩两种文本,具同等效力。
被申请人于28日卸货,30日卸完,双方确认大口鳕鱼占85%,明太鱼占15%,总重量474.21吨。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签署的品种为大口鱼(cod fish),据合同开具的信用证所列品名也是COD FISH,却发来与合同和信用证不一致的明太鱼。被申请人以明太鱼为韩国限制进口不能检疫为由拒不签发检疫报告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无法向银行议付,承兑货款。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两种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标的中文称狭鳕,据“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词典”,狭鳕即明太鱼;合同标的韩文中文称之为大口鳕,申请人提供的货物符合被申请人的要求和合同规定,且双方已依合同规定共同确认该批货物的数量、种类、品种。被申请人提出的100%明太鱼的检验报告背离事实。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付款被拒绝随提起仲裁。
二、仲裁结果
经查,本案合同有中、韩两种文本。合同第11条第3款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中文本合同第1条有关产品名称规定为冷冻狭鳕原条鱼。韩文本对此的规定,被申请人称为冷冻鳕鱼。被申请人开具的信用证称为COD FISH。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字典”,鳕鱼的英文名称为COD;狭鳕(即明太鱼)的英文名称为MLASK POLLACK。据此,仲裁庭认为,由于本案中、韩两国文字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冲突的情况下,以信用证开具的英文名称为准,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中称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为COD FISH未提出异议,且在提供的装箱单、发票以及提单等有关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单据时均使用COD FISH的品名,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品名为鳕鱼,而不是狭鳕(明太鱼)。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交付的货物有15%的明太鱼不符合同规定。对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律师说法
首先,对外商品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语言和法律制度,因此合同中首先应该约定产生争议后要适用哪国法律、并约定清楚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其次,涉外合同合同常常存在适用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情况,因此在用词上一定要规范谨慎。尤其是对于产品的名品、品质等。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因此,品名条款应力求明确具体,规范适用国际通用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