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7 16:27:4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介绍
申诉人福建××经济发展公司和福建××企业公司分别与被诉人香港××贸易公司于1985年5月22日订立了第SLEDC-E-4号和85FIEC-C-071号合同,由申诉人购买被诉人手镯电子表散件(表带和表芯)70000套,每套单价0.90美元,到货口岸福州,总价63000美元。双方于1985年5月31日进一步协议,由申诉人支付被诉人每套手镯表的包装彩色盒人民币0.471元。
被诉人向申诉人发货两批,分别于1985年6月14日和21日到达福州。申诉人提取货物后,支付了被诉人47000美元,该两批货物,按合同规定,交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发现品质有缺陷。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遂于1985年9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认为应该全部退货并由被诉人赔偿其损失和费用,而被诉人认为其责任只限于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换货及/或修理。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经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验,证明该货物品质确有缺陷,但从商检局的检验证明来看,品质有严重缺陷、没有商销性的手镯电子表为46080个,其余21920个是这种商品的正常品质的产品。因已换过一次货,故没有商销性的46080个手镯电子表,应全部退货并由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直接的损失和合理费用,至于正常品质的21920个手镯电子表,申诉人应接受并应按合同和协议向被诉人支付货款。
三、律师说法
产品质量瑕疵问题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产品适销性和损失两个方面。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在实践中,质量纠纷发生后往往有损失难以明确计算的问题,有时也较难提出相应的损失证据,对于违约的补救措施双方也各有争议,因此最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合同顺利履行,并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会拖延解决问题、拒绝赔偿。因此,很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质量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损失计算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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